《建筑防火设计规范》9.1.3条——应设置排烟设施的位置: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此处的“总建筑面积”究竟是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呢?还是整个建筑的地下室面积?[ 本帖最后由 toplhc 于 2010-4-5 20:58 编辑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9.1.3条——应设置排烟设施的位置: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此处的“总建筑面积”究竟是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呢?还是整个建筑的地下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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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oplhc 于 2010-4-5 20:58 编辑 ]
12楼
其实,几位斑竹之所以认为这个东西有可讨论之处,就是因为大家想得过于复杂,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大家之所以有疑惑,是在潜意识中把本条规定的意思很单纯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的地下室”人为加上了一些定语(或者说限定条件):比如说防火分区啦、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啦之类。你为什么要考虑这些?规范在说“200平米”的时候有说是指地下室的防火分区面积吗?没有,规范说的很明确“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的地下室”;规范条文有说这200平米是“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下室”么?没有,规范说的是“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的地下室”。请诸位相信,规范是无数专家(他们都是经验丰富的设计师)经过这么多年总结出来的。不敢说通篇绝无错漏,但也绝不至于漏洞百出至如此地步。咱们还是别瞎解释规范了,这不是咱们的责任,咱也没有这个权力。老老实实按规范要求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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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有时候有特例的,如车库4个防火分区,每个角上有2间30平方米的储藏室,这些房间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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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储藏室嘛,无人房间,直接无视就OK了。仗义点与车库的隔墙上装个小排风机,库房用百叶门做个通风。如果是办公室嘛,就不太好办。糊弄事就如库房般弄个简易通风,按规矩来就必须把送排风都接到风井,成本就上去了。不过,实际工程别说不会有人在车库里设办公,就算有也是集中设置以便于管理,哪个缺心眼儿的建筑师会把办公室分散搁在四个角?楼主这是在抬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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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first,是本人在3楼提出的这个问题值得讨论,我并不认为这一点有什么问题。至于其他斑竹是否认为很有讨论之处,这我就不得而知了。而斑竹的责任就是尽自己的能力帮助、引导大家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之后视具体情况可组织深入讨论,这是一种热心的行为。
刚刚从外面交底回来,上午碰到一个甲方的总监,讨论问题的时候就是嗓门大,感觉似乎是激情昂扬,其实都不太明白他在说什么。心情有点不好,先说点题外的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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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12楼的,“大家之所以有疑惑,是在潜意识中把本条规定的意思很单纯的“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的地下室”人为加上了一些定语(或者说限定条件):比如说防火分区啦、具备自然通风条件啦之类。你为什么要考虑这些?规范在说“200平米”的时候有说是指地下室的防火分区面积吗?没有,规范说的很明确“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的地下室”;规范条文有说这200平米是“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地下室”么?”
我看规范比较喜欢综合起来看,高规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不知道这一条跟一楼的9.1.3条综合起来理解算不算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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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引用14楼的,“储藏室嘛,无人房间,直接无视就OK了。仗义点与车库的隔墙上装个小排风机,库房用百叶门做个通风。如果是办公室嘛,就不太好办。糊弄事就如库房般弄个简易通风,按规矩来就必须把送排风都接到风井,成本就上去了。不过,实际工程别说不会有人在车库里设办公,就算有也是集中设置以便于管理,哪个缺心眼儿的建筑师会把办公室分散搁在四个角?楼主这是在抬杠了。”
13楼的只是举一个例子,这个例子的意思就是总面积超过200平米的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下房间分散在多个防火分区,而每个房间的面积均小于50平米,这样的建筑按照vk300的理解,排烟该如何设置呢?(通风可以不谈,与本次主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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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牵强。建规9.1.3条没有“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这一句话。你自己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这句话出现在高规中8.4.1.4条。你把高规中有的文字拿到没有这些文字的建规中,难道不牵强么?我还是那句话:规范不是你我能任意修改的。建规里没有“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这一句话,没有就是没有。你非要拿高规说建规的事,这还不够牵强么?请你弄清楚:建规的覆盖范围是多层建筑内的地下室或单独建设的地下室,不包括高层建筑下的地下室。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室走高规。两个规范各管一摊。你拿高规的规定去管根本高规管不到的地方,何止是牵强,根本就不对!这让我想起一个例子:我去年带的一个徒弟,做一梯二户住宅,消火栓系统我让她在前室设2根立管,两个单出口栓装在一个双栓箱子里。她没有按我的要求做,而是做1根立管接双阀双出口栓箱。我问她为什么不按我的要求做,她回答说她以前的设计院总工就是这么要求。我让她给出理由,她联系了那总工(姓鲁),回答说:根据规范6.1.5条,两根消火栓立管间距应大于5m。我一看,高规6.1.5是什么条文?安全疏散!我说这和消火栓没有关系啊。她又问去了,回答说:由这一条引申过来的。我说他放屁!那跟消火栓有什么关系?风马牛不相及!完全不相干的两个东西能互相引申吗?!当时我就告诉她这句话:
规范是法律。它不是由我们制定的。我们只有执行规范的义务,没有修改规范的权力。我现在也是这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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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还是没有明白有什么问题。按规范做就是了嘛。总建筑面积超过200平米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分布在地下室不同防火分区,是不是在地下室?是在地下室对吧?OK,按照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排烟措施。甭管这些房间分布在一个防火分区还是多个防火分区,这不影响
必须采用排烟措施这个结论。那么,怎么采取排烟措施呢?简单呐。能开窗井加外窗采用自然排烟的尽量做,建规9.2接说的就是这个事情。达不到自然排烟要求的只能机械排烟了。机械排烟怎么做呐?建规9.4整整一节说的都是这个事情啊,照着做就是了。多么简单的事情,为什么我死活看不出来有什么可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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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具体点说,如果大于200平米的地下室分散设置每个均不超过50平米且无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而且还分布在不同防火分区,那么:
1、必须设机械排烟。
2、每个防火分区分设排烟系统。
3、只需要在走廊设排烟管和排烟口,排烟量按全部房间据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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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引用18楼的:
牵强。建规9.1.3条没有“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这一句话。你自己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这句话出现在高规中8.4.1.4条。你把高规中有的文字拿到没有这些文字的建规中,难道不牵强么?我还是那句话:规范不是你我能任意修改的。建规里没有“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这一句话,没有就是没有。你非要拿高规说建规的事,这还不够牵强么?请你弄清楚:建规的覆盖范围是多层建筑内的地下室或单独建设的地下室,不包括高层建筑下的地下室。高层建筑内的地下室走高规。两个规范各管一摊。你拿高规的规定去管根本高规管不到的地方,何止是牵强,根本就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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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的回复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观点十分明确,很好,仅从这一点看你徒弟跟了一个好师傅,不拖泥带水。还是举例,一个地下室,有4间办公室,一间57平米,其余三间48平米,总建筑面积201平米。受建筑条件限制,仅有57平米的那间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其余三间无法自然排烟。根据18楼的理解,这个地下室位于高层中时,看高规8.4.1.4,“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显然不满足,结论无需机械排烟;但是如果这个地下室位于多层,看建规9.1.3条,这个是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的。那么现在的问题就要来了,同样的一个地下室,在多层中的排烟设施要求为什么会高于高层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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