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9.1.3条——应设置排烟设施的位置: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此处的“总建筑面积”究竟是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呢?还是整个建筑的地下室面积?[ 本帖最后由 toplhc 于 2010-4-5 20:58 编辑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9.1.3条——应设置排烟设施的位置: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此处的“总建筑面积”究竟是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呢?还是整个建筑的地下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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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oplhc 于 2010-4-5 20:58 编辑 ]
2楼
个人认为是一个防火分区内靠近在一起的一些房间的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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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这个问题提得比较好。单纯从字面意义上来看,这一条是延续高规的精神。高规说得很清楚,除开自然排烟的房间外。
先以地下室(面积420平米)仅1个防火分区为例,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例如11个20平米的地下宿舍,其余的是一些非经常有人停留(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共计200平米。这11个宿舍都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那么就需要设置机械排烟,但排烟口可设置在走道。
实际工程中我们比较侧重50这个数据,而容易忽略这个200。这个问题可以延伸出很多情况,例如这11个宿舍中有2个可自然排烟,该怎么办?又例如这11个宿舍分布在一个有两个防火分区的地下室中,单个防火分区的宿舍小于200平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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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地下室设备房的排烟怎么做啊,有没有规定,比如大于50的配电房要排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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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基本同意2#及3#楼的理解思路
工程中我一般考虑此条
以一个实际工程说明我的做法
某社区医疗中心(高层的局部)
有地下室300平方米左右
做诊室,放射科之用
每个房间均不超50平方米
走道不超20米
考虑总面积超200平方米
且经常有人停留
整个区域考虑排烟(兼排风)
但并不在每个房间设置排烟口
只在走道及几个大房间设(每个防烟分区设置一个排烟口)
几个小点的房间将其面积划入临近的与其有门相连的防烟分区里
每个排烟口到其区域最远疏散距离小于30米
地下室同时设置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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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不错,学习了,在以往工程中没有仔细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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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5楼的例子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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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建规条文解释:
故本条规定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等应设排烟设施。
我不觉得这条有什么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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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此外,还应注意与走道相连的房间门的性质,以便确定排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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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如果本条“总建筑面积”之前有“防火分区”四个字,那么2楼的理解是对的。很可惜,规范条文上没有“防火分区”这四个字,整条里面都没有这四个字,所以这200m2下限应该是指整个地下室。这是无可争议的。
此外,规范只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应设置排烟措施”,并没有说一定要机械排烟。开外窗同样是排烟措施啊。你要是给所有房间(包括走廊)都加窗井和外窗,就是全部地下室都有排烟措施,完全满足规范要求。这同样是无可争议的。所以我做设计时,只要房间能加窗井就加窗井,为了让走廊能就和上外窗可以砍掉一两个房间把外窗给走廊让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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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就这个例子来说,其实结论是很明确的,没有什么模棱两可的东西。规范说的很明确:面积大于200平米的地下室,而不是面积超过200平米的防火分区。显然,对于一个400平米的地下室来说,不论它分为多少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排烟措施。如果这11个宿舍都没有外窗,就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那么就都需要机械排烟措施。怎么设置机械排烟规范有明确规定,就不废话了。如果其中有2个宿舍有外窗,机械排烟系统计算排烟量时可以把这两个房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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