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9.1.3条——应设置排烟设施的位置: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此处的“总建筑面积”究竟是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呢?还是整个建筑的地下室面积?[ 本帖最后由 toplhc 于 2010-4-5 20:58 编辑 ]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9.1.3条——应设置排烟设施的位置:
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此处的“总建筑面积”究竟是指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呢?还是整个建筑的地下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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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toplhc 于 2010-4-5 20:58 编辑 ]
32楼
按规范要求设置。根据建规9.1.3条,这个地下室必须采取排烟措施。根据建规9.2.1.1条,57平米的房间属于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采取自然排烟方式。其他房间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须采用机械排烟措施。作为总面积201平米的地下室,扣除采用自然排烟的57平米,需要机械排烟的面积是144平米。所以就不划分防烟分区了。机械排烟按建规9.4节执行。根据9.4.6.4条规定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下、半地下场所,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建筑面积大于50m2 的房间外,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因此,其他不超过50平米的房间不必单独设置排烟口,仅在走廊设排烟口即可。补风按规范设置,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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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首先你要明确一个概念:在高层建筑中,要不要设不设排烟不是按8.4.1.4,而是按高规8.1.3条。高规8.4.1.4条是说的“应”采用机械排烟的条件,该条条文解释说“设置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两种情况。如果本规范第8.1.3条规定的部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那么就不能采用自然排烟,只能采用机械排烟设施。”也就是说,高规8.4.1.4规定的实际上是
只能采用机械排烟的情况。所以,就你这个例子来说,根据高规8.1.3条,地下室是必须采用排烟措施的,要么自然,要么机械。那么,你就应该这么考虑:
1、57平米的房间具备自然排烟的条件,就自然排烟了。
2、其他144平米如果具备自然排烟的条件,就自然排烟;如果不具备,就机械排烟。请注意,这是高规8.1.3条的要求,不是高规8.4.1.4条的要求。高规8.1.3条说的是“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
排烟设施”,这个排烟措施是包括了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的,不要把它理解为“自然排烟”。高规这一条可没有说高层建筑的地下室采用的排烟措施是自然排烟而不是机械排烟。
你之所以纠缠于高规8.4.1.4条,就是因为你没有深刻理解8.1.3条和8.4.1.4条。你如果弄清楚了高规8.1.3条的意思就应该明白,这一条与高规8.4.1.4并没有冲突。高规8.1.3条是说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必须排烟,可以自然也可以机械。而高规8.4.1.4条是说这些条件下必须采用机械排烟,不能采用自然排烟。也就是说,根据高规8.4.1.4条,如果一个高层建筑的地下室除了可以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其他不能自然排烟的房间总面积超过了200平米,那么整个地下室都应该采用机械排烟,而不能采用自然排烟。请注意8.4.1.4条的条文解释中
“如果本规范第8.1.3条规定的部位属于本条规定的范围,那么就不能采用自然排烟,只能采用机械排烟设施。”这一段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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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很简单。按照建规9.1.3条,这个地下室应该采取排烟措施。对于A、B两个防火分区,每个房间均不超过50平米,排烟口不必进房间。在走廊设排烟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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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我与你的看法不同。我不认为在防排烟问题上应该考虑造价问题。这或许是你我之间的最大差异。我以前和你的想法一样,觉得防排烟设备和消防设备一辈子未必用上一回,在这方面投入巨大不值得。但是有一件事改变了我的看法。国标16-87改版为2001年版的时候,北京市消防局阻止各设计院宣贯新规范的讲座,北京市消防局局长亲自主讲。局长开宗明义第一句话就是:
设计师朋友们,我希望你们记住:防火规范的每一条规定都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这句话我记一辈子。在讲座过程中结合火灾实例讲述各条怎么来的、为什么这么规定,受益匪浅。但是我认为对我来说最大的收获是改变了我对于消防设施的态度。我现在的观点是:消防方面要严格执行规定,甚至比规范的规定还要严。消防局审图是把所有的相关规范拿出来,把靠得上的规定搁一块儿,哪个严执行哪个。我现在对此毫无怨言,欣然接受。你要知道,这些东西确实是100年未必用得上一回。但是一旦要用,那就是生死一线的时候。一个鲜活的生命能不能够延续,关键就在于你的设计。难道生命的尊严在你眼里就不如那几个人民币值钱么?作为一个设计师,你要时时刻刻提醒自己:你身上还背负着重大的责任!要想给甲方省钱,你可以在空调、采暖上下功夫。照我师傅的话说:了不得就是空调不凉、暖气不热,死不了人的。
此外,就这些例子而言,某些情况对于本专业来说严格执行规范确实有些显得小题大做。作为一个设计师,你应该引导甲方和建筑师去寻求一个更加合理的做法。以例三来说,B防火分区只有一个3平米的值班室还要设排烟是有些过分。你就不能让建筑师把这个3平米的值班室挪到A防火分区去?!这不就既满足规范要求又省钱么?甲方和建筑师不是傻子,甲方也知道不但要省钱还要保平安。毕竟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出了事谁也跑不了,区别不过是责任大小而已。所以作为设计师可以而且应该引导甲方走上你给他指引的星光大道。对于我来说,不存在这么不合理的设计。干了这么多年,够格和我配合的都是资历不逊于我的建筑师,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至于年轻的建筑师,犯这种错误必须改正。不听话的,照和我配合的建筑专业负责人的话说:甭跟他客气,递牙者掰之!甲方?甲方没有那么傻。能少花钱又不违反规范,他干嘛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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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我举例子都举得手酸,看到的却是32-35楼的回复,说实话,我有点失望。
做事情和想事情是两回事,如果是以做事情的原则,3平米的值班室有很多种解决办法,挪到A区并不是最好最常规的办法。之所以举这样一个例子来讨论问题,只是为了促进大家思考,依据相应的规范来正视这个问题,根本就无需提出挪房间或者改功能等等,提出这样一个模型是为了融会贯通地看待问题。
对于设计而言,融会贯通是非常重要的,而不是教条地执行。只有融会贯通才能更大限度地发挥规范的作用,才能更安全、更合理、更经济地做事。
说了这么久,我感觉我跟你说不上话,你应该也是这么个感觉。那我和你的讨论就到此结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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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这个帖子以后可能还有人看,我现在来举例表明一下我的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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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一多层地下室,执行建规,共两个房间属经常有人停留,一间152平米,一间49平米,现受建筑条件限制只有151平米的可自然排烟。首先根据建规,这两个房间需要排烟,151的已经自然排烟了,49的怎么办?sorry,我不会管这个房间,除非它的面积增至50.1平米,这就是我之前所说的注重50这个数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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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一高层地下室,执行高规,共两个房间属经常有人停留,一间152平米,一间49平米,现受建筑条件限制只有151平米的可自然排烟。首先根据高规,这两个房间均不需要机械排烟,于是乎,我不会管这个49平米的房间,除非它的面积增至50.1平米,这就是我之前所说的注重50这个数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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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在一个多层地下室中,分两个防火分区,其中A防火分区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共计五间,均为办公室,其中一间49平米,其余四间37平米,共计197平米,无法自然排烟,其余为不属可燃物较多,亦不属经常有人停留;B防火分区仅3.1平米的值班室属经常有人停留,其余为不属可燃物较多,亦不属经常有人停留,请问AB防火分区的排烟系统如何设置?
我的答案是均不设机械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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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我觉得已经差不多了,吃饭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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