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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1.路基的宽度和标高(包括边沟)
2.路基的平面位置。
3.边坡坡度及边坡加固。
4.排水设施的尺寸及底面纵坡。
5.填土压实度、弯沉值。
6.取土坑、弃土堆、护坡道、截水沟、排水沟的位置和形式是否正确。
7.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一般应包括:
1)原有地形地物;
2)沿线的生产、行政、生活等区域的规划及其设施;
3)沿线的便道、便桥及其他临时设施;
4)基本生产、辅助生产、服务生产设施的平面布置;
5)安全消防设施;
6)施工防排水临时设施;
7)主要结构物平面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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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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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这么多的内容,怎么学的会阿: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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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基本形式与要求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台形式可采用岛式、侧式和岛、侧混合的形式,通常地铁车站多采用岛式。
(2)车站站台的最小宽度应满足表1K413041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最小宽度表 表1K413041
类别 |
地下站(m) |
高架站(m) |
地面站(m) |
岛式站台 |
8 |
6 |
5 |
侧式站台(无柱) |
3.5 |
3 |
2 |
柱(墙)外侧至站台边缘 |
2 |
2 |
2 |
(3)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一般由站厅、站台厅、行车道、出人口、通道或天桥、通风道,以及设备、管理用房等部分组成。
(4)车站形式必须满足客流需求、乘候安全、疏导迅速、环境舒适、布置紧凑,便于管理的基本要求。
(5)车站的楼梯、检票口、出人口通道三者的通过能力应满足超高峰小时设计客流的需要,并应满足在发生事故灾害时,能在6rain内将一列车乘客、站台上候车人员及车站工作人员全部撤离站台。应确保下车乘客到就近通道或楼梯口的最大距离不超过50m。
(6)站厅布置应满足功能分区,避免进、出站及换乘人流路线之间的相互交叉干扰。
(7)车站设备用房包括供电、通风、通信、信号、给排水、防灾、电视监控等系统用房,其面积和要求应按各专业的工艺布置确定。
(8)车站的管理用房及生活设施包括:车控室、站长室、交接班室(兼会议、餐室)、票务室、站务室、警务室、更衣室、卫生间等。
(9)车站出入口的数量,应根据客运需要与疏散要求设置,浅埋车站不宜少于4个出入口。当分期修建时,初期不得少于2个。
(10)车站内部建筑装修应实用、安全。采用防火、防潮、防腐、无污染、易清洁的材料,站内地面应选用耐磨、防滑的材料。
(11)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结构形式分为矩形、圆形及马蹄形三大类。
(12)当有几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交汇时,上、下层车站之间应设置人员通行的联络通道,有条件的应设置相应的电动滚梯便于人员的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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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一)注浆目的
注浆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地层变形,还有其他重要目的,具体如下:
1.抑制隧道周边地层松弛,防止地层变形。
2.及早使管片环安定,千斤顶推力平滑地向地层传递。作用于管片的土压力平均,能减小作用于管片的应力和管片变形,盾构的方向控制容易。
3.形成有效的防水层。
(二)注浆材料的性能
一般对注浆材料的性能有如下要求:
1.流动性好;
2.注入时不离析;
3.具有均匀的高于地层土压的早期强度;
4.良好的充填性;
5.注入后体积收缩小;
6.阻水性高;
7.适当的黏性,以防止从盾尾密封漏浆或向开挖面回流;
8.不污染环境。
(三)一次注浆
一次注浆分为同步注浆、即时注浆和后方注浆三种方式
1.同步注浆
同步注浆是在空隙出现的同时进行注浆、填充空隙的方式,分为从设在盾构的注浆管注入和从管片注浆孔注入两种方式。前者,其注浆管安装在盾构外侧,存在影响盾构姿态控制的可能性,每次注入若不充分洗净注浆管,则可能发生阻塞,但能实现真正意义的同步注浆。后者,管片从盾尾脱出后才能注浆,为与前者区别,可被称作半同步注浆。
2.即时注浆
一环掘进结束后从管片注浆孔注入的方式。
3.后方注浆
掘进数环后从管片注浆孔注入的方式。
一般盾构直径大,或在冲积黏性土和砂质土中掘进,多采用同步注浆;而在自稳性好的软岩中,多采取后方注浆方式。
(四)二次注浆
二次注浆是以弥补一次注浆缺陷为目的进行的注浆。具体作用如下:
1.补足一次注浆未充填的部分;
2,补充由浆体收缩引起的体积减小;
3.以防止周围地层松弛范围扩大为目的的补充。
以上述1、2为目的的二次注浆,多采用与一次注浆相同的浆液;若以3为目的,多采用化学浆液。
(五)注浆量与注浆压力
注浆控制分为压力控制与注浆量控制两种。压力控制是保持设定压力不变,注浆量变化的方法。注浆量控制是注浆量一定,压力变化的方法。一般仅采用一种控制方法都不充分,应同时进行压力和注浆量控制。
1.注浆量
2.注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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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1.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1)按区间隧道断面形状可以分为矩形、拱形、圆形和椭圆形等断面形式。
(2)矩形断面可分为单跨、双跨及多跨等种类。
(3)拱形断面可分为单拱、双拱及多拱等种类。
(4)圆形断面可分为单圆和多圆两种形式。
2.区间隧道由直线和曲线组成,其中曲线包括圆曲线和缓和曲线两种形式。平面的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K413042的规定。
3.曲线超高值应在缓和曲线和曲线内递减顺接;无缓和曲线时,应在直线段递减顺接;超高顺坡率不宜大于2%,困难地段不应大于3%。
4.在新建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中,应按规程要求进行有关杂散电流腐蚀的防护。主要有对主体结构钢筋及金属管线结构采取防护措施;在地铁沿线敷设的各种电缆、水管等管线结构应选择符合杂散电流腐蚀防护要求的材质、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法;采取设计合理,性能可靠持久的隧道绝缘防水措施;限制地铁的牵引供电和回流系统中的杂散电流。
5.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均为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采用1435mm标准轨距,正线及辅助线均采用50kg/m及以上的钢轨,钢轨接头采用对接形式。
6.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埋深较浅时,要采取降低噪声和减少振动的措施。
7.城市轨道交通隧道混凝土不仅要满足强度需要,同时要考虑抗冻、抗渗和抗侵蚀的要求。
8.限界是指列车沿固定的轨道安全运行时所需要的孔洞尺寸。限界包括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和建筑限界三类。车辆限界是指车辆在正常运动状态下形成的最大动态包路线;设备限界是限制设备安装的控制线;建筑限界是在设备限界基础上,考虑了设备和管线安装尺寸、厚度的最小有效断面。建筑限界中不包括测量误差、施工误差、结构沉降、位移变形等因素。
9.区间隧道结构防水要求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当有少量漏水点时,每昼夜的漏水量不得大于0.5L/㎡。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特殊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在侵蚀性介质中仅用防水混凝土时,其耐蚀系数不应小于0.8。
10.明挖隧道结构的防水优先采用防水混凝土,其抗渗等级不少于0.8Mbra,防水层卷材层数及层厚必须符合设计,并设置保护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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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楼
给排水管道工程和厂站工程施工中常采用井点、管井、集水井等降水方法降低地下水位。
降水井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条状基坑宜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布置在基坑外缘一侧或两侧,在基坑(沟槽)端部,降水井布置外延长度应为基坑宽度的一倍至两倍,选择单排或双排应预测计算确定。
(2)面状基坑降水井,宜在基坑外缘呈封闭状布置,距边坡上口1~2m,当面状基坑很小时可考虑单个降水井。
(3)对于长、宽度很大,降水深度不同的面状基坑,为确保基坑中心水位降低值满足设计要求或加快降水速度,可在基坑内增设降水井,并随基坑开挖而逐步撤除。
(4)在基坑运土通道出口两侧应增设降水井,其外延长度不少于通道口宽度的一倍。
(5)采用辐射井降水时,辐射管长度和分布应能有效满足基坑范围降水需要。
(6)降水井的布置,可在地下水补给方向适当加密,排泄方向适当减少。
(7)选择降水方法应根据施工场地及影响范围内的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支护方案、设施保护要求综合考虑,经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8)施工降水应编制方案并有相应的计算,可参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
(9)有条件时,降水系统应经现场试验验证降水效果,以优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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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楼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专项方案
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内容
主要包括:
(1)进人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2)地面及深坑作业的防护;
(3)高处及立体交叉作业的防护;
(4)施工用电安全(可单独编制专项方案);
(5)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6)对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和新结构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7)预防因自然灾害(防台风、防雷击、防洪水、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造成事故的措施);
(8)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二、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要点
根据这两项规定,除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如脚手架、塔吊安装、临时用电、爆破工程等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详细的制定施工程序、方法及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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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楼
一、工程施工中的危险源识别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有三大特点,一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二是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繁重;三是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变化而变化。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和机械伤害被称为“四大伤害”+坍塌(土方和承重支架模板)事故,称为“五大伤害”。
(一)高处坠落
(二)触电
(三)物体打击
(四)机械伤害
(五)坍塌
二、制定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
(一)制定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预案的依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应急预案的制定
1、组织机构及职责
2、应急预案的内容
(1)应急防范的区域、部位;
(2)应急救援准备和快速反映详细计划;
(3)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计划安排;
(4)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计划;
(5)应急救援请示报告制度。
3、应急预案演习
(1)应急预案内容应通告全体职工;
(2)对应急预案要定期检查,不断完善;
(3)所有现场人员都要参加应急演习,以熟悉应急状态后的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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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楼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
1.仲裁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 )项解决: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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