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住建部下发《 建督罚字〔2022〕42号 》,对 珠海市石景山 施工隧道透水14人死亡事故的项目经理追责: 决定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
12月1日,住建部下发《 建督罚字〔2022〕42号 》,对 珠海市石景山 施工隧道透水14人死亡事故的项目经理追责:
决定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
2021年7月15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 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3678.677万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 项目经理 ,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隧道暗挖工程)的监控不力,未落实施工专项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人员配置,未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违规组织冒险作业、超进度超挖施工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34号),你于2022年10月10日签收。对于送达过程中你提出的“案由的内容不对”的意见,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15日3时30分左右,珠海市石景山 施工隧道发生透水事故 ,致14名施工人员被困, 22日12时17分, 14名被困人员 已全部找到并 确认遇难 。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公安机关依法对 12名 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人被行政处罚,27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
2022年6月2日 ,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信息:涉事 项目部经理、副经理、安全总监等11人被提起公诉 。
2022 年 7月4日 ,珠海市住建局发布《 关于公布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知》。共公布4个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例就是 珠海市石景山施工隧道发生透水事故的施工单位 转包案。 对施工单位处罚: 没收+罚款共计1369.7万。
2022 年 12月9日 ,住建 部下发《建督罚字〔2022〕42号》, 给予项目经理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刘某等11人提起公诉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中X二局三公司 项目部经理 )、杨某成(中X二局三公司 项目部副经理 )、钟某(中X二局三公司 项目部总工程师 )、陈某龙(中X二局三公司 项目部安全总监 )、王某榕(福建卓X公司 现场负责人 )、胡某彬(珠海兴X公司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聂某伟(珠海兴X公司 项目总监代表 )、王某文(珠海华X公司 项目总监 )、卢某美(福建卓X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某(中X二局三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冯某生(珠海吉X爆破公司 现场负责人、技术员 )等11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7月15日3时30分左右,珠海市石景山施工隧道发生透水事故,致14名施工人员被困。
经过连日来不间断搜救,22日12时17分,14名被困人员已全部找到并 确认遇难 。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隧道下穿吉大水库时遭遇富水花岗岩风化深槽,因工程 措施不当 导致右线隧道掌子面拱顶坍塌透水,涌入左线隧道致作业人员溺亡。
故调查报告指出了有关企业和珠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公安机关依法对12名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中X二局三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梁某,
中X二局三公司项目部经理刘某,
中X二局三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杨某成,
中X二局三公司项目部总工程师钟某,
中X二局三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陈某龙,
珠海兴X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卢某勇,
珠海兴X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胡某彬,
珠海兴X公司项目总监代表聂某伟,
福建卓X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美,
福建卓X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某榕,
珠海吉X爆破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常某召,
珠海华X公司项目总监王某文。
相关部门依法对中X二局、中X二局三公司、珠海城X市政公司、珠海X勘察院、珠海兴X公司、福建卓X公司、珠海吉X爆破公司、珠海正X咨询公司、珠海华X爆破公司和16名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部分企业纳入 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
对中X二局等涉事企业人员和公职人员,按照党组织关系和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属地党委政府、有关监管单位公职人员和国企人员 共27人 予以追责问责,具体如下:
杨某青,香洲区委统战部部长、区政协党组副书记,给予诫勉处理。
顾某杰,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徐某,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张某平,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工程管理一部部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李某振,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工程管理一部副部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彭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吕某启,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孙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科科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董某光,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何某涛,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石某强,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监督三组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钟某远,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给予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彭某力,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邓某华,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室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洪某满,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杨某伟,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林某武,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水务室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龙某波,香洲区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何某辉,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吉大水库管理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钟某辉,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吉大派出所所长,给予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邓某,珠海城建集团总经理助理,珠海城建市政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李某忠,珠海城建市政公司安全部部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胡某峰,珠海城建市政公司工程一部总监、事故项目总经理,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马某,广东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副大队长、事故项目勘察负责人,给予诫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