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工程总承包的公司,最近公司工管部提出的管理办法中有一条: 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需向分公司缴纳安全保证金,工程开工前中标单位尚未缴纳安全保证金将从工程预付款中一次性扣除. 施工单位需缴纳的安全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金额的5%(且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分公司收到(或一次性扣除)安全保证金后,由工管部出具相应收据。大家讨论一下是否可行,合法吗?对安全管理能起到好的作用吗?
我们是一家工程总承包的公司,最近公司工管部提出的管理办法中有一条:
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需向分公司缴纳安全保证金,工程开工前中标单位尚未缴纳安全保证金将从工程预付款中一次性扣除. 施工单位需缴纳的安全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金额的5%(且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分公司收到(或一次性扣除)安全保证金后,由工管部出具相应收据。
大家讨论一下是否可行,合法吗?对安全管理能起到好的作用吗?
2楼
没有什么合不合法的,管理制度只是起约束作用,霸王条款哪里都有的,再说你这一条也不算很霸王吧;
让分包单位交安全保证金很正常,但甲方指定或委托的分包单位除外,主要看总包合同及三方合同里是怎样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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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同意楼上的观点,主要看总包合同及三方合同里是怎样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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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这么高的保证金势必造成分包单位投入安全生产的经费补足,适得其反。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中规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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