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7.6.3 二类高层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需要设置自喷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者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置自喷系统。 关于以上两条我个人认为有些含糊。以下为一个例子:一个二类的商住楼,含地下室一层。第一个问题,地下室只要为设备用房和一些空房(性质未定)。那么就这个地下室的情况需要设置自喷吗?怎么样的情况才能算做是经常有人停留呢??第二个问题,一层为一个住户大堂,其中各设置了一个大约100平米的阅览室和活动场所,另外就是一部分日用品销售用房。那么这样的情况结合规范来说,我个人认为都没有沾边,但不设置又有些不放心。毕竟一层基本上是公共活动用房。所以,如果审图要提出设置,可能他们就是按公共活动用房提出来的。
二类高层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需要设置自喷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者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置自喷系统。
关于以上两条我个人认为有些含糊。
以下为一个例子:一个二类的商住楼,含地下室一层。第一个问题,地下室只要为设备用房和一些空房(性质未定)。那么就这个地下室的情况需要设置自喷吗?怎么样的情况才能算做是经常有人停留呢??
第二个问题,一层为一个住户大堂,其中各设置了一个大约100平米的阅览室和活动场所,另外就是一部分日用品销售用房。那么这样的情况结合规范来说,我个人认为都没有沾边,但不设置又有些不放心。毕竟一层基本上是公共活动用房。所以,如果审图要提出设置,可能他们就是按公共活动用房提出来的。
希望以上两个问题大家踊跃讨论。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