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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体现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要求.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标准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定.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组织。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如规划,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远的发展保障出发,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提供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下述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向法定机关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并取得行政同意;
二、依据前期研究成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法定机关组织行政审查;
三、依据行政审查意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四、依据法定审查机关提出的审查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五、将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研究。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领衔担任专题负责人。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并采取公示、咨询等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前款规定的吸收和征求意见及其结果,应当形成专题文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在城市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公示、咨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该详细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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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依法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应当参照第十条至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城市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详细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详细规划调整方案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科学提出城市的定位和发展策略。预测城市的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合理的空间布局,明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护资源与环境、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持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重点加强对城市发展长期保障(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等)的分析和研究,根据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科学确定城市的功能和产业发展,确定城市不同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时序。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对涉及城市定位、城市空间发展布局、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和环境、城市公共安全、城市发展时序等内容,应当确定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 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保证城市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对具体地块提出控制指标和控制导则,具体落实控制要求,作为依法行政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对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配套等指标,应当确定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的标题应明确表达规划范围和规划类型,并豆包括编制时间,组织单位,规划期限,文本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文本、图纸与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附件的表达应有区分,规划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但在具体限定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层次,应当包括市域城镇体系、城市规划区和中心城区三部分。
第二十九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对总体规划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定,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条 总体规划纲要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则确定市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内容和要求;
二、原则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空间发展布局、规划区范围;
三、原则确定能源、交通、供水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
四、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基本原则。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文本、相应的图纸和说明、必要的研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目的通过确定市域内不同地域的分工协调发展原则、市域内重大基础设施的配置、市域内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和利用等,促进市域发展的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
第三十二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分析城乡发展的历史,现状特点、发展条件和存在问题,研究城乡发展机遇与动力,合理确定城市定位与发展目标。
二、研究市城内城乡人口结构变化、流动特点和趋势, 预测规划期限内的市域总人口和城镇人口,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确定市域内城乡人口分布原则和城镇化发展策略;
三、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和水资源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划定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与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协调,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及其它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五、确定市域内城镇、集镇和村庄的定位、空间结构和建设标准,明确重 点发展的镇、集镇,对城乡结合部和发展比较快的农村地区应提出明确的发展 指导原则;
六、分析市域内外人流、物流的现状特点和变化趋势,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协调机场、港口、铁路,国家干线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和衔接,确定综合交通枢纽、主要道路、公共交通等议施的布局;
七,根据水资源环境条件合理划分河湖水系功能,协调市域供水、能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设施和重大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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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是分期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
第三十八条 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单独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并依法履行审批和报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一、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资源与环境条件,解决长远发展与近期需求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的关系,实施战略;
二.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
四、注重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四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出城市在近期内的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在近期内空间发展布局的重点;
二、确定城市在近期内发展区域的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
三、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基础交通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确定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规模、选址和实施时序.
四,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确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
五、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治理和建设措施;
六,提出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四十二条 分区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上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第四十三条 编制分区规划,确定分区的范围界限的划分,应当结合城市街区行政区划,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组团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进行划定.
第四十四条 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分区的发展规模、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和居住人,分布 二、确定绿地、河湖、市政廊道、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确定各级社会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服务半径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工程设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围,主要工程管网的位置、走向和控制范围;
五、确定城市道路的路网结构,道路断面,公交场站、交通枢纽,主要停车场位置和规模,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固,公交专用道等交通设施布局;
六、划分规划单元,并分别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的控制原则、空间与景观风貌的控制要求.
第四十五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的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城市详细规划
第四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体规划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确定的控制原则和要求,对具体地块提出控制指标,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相关专项规划.尚没有专项规划的,应当先进行相应的专项研究。
第四十七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划分规划单元,并统一制订地块编码系统.
第四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
二、确定不同地块的用地性质和土地使用兼容性要求;
三、确定用地性质、面积、建筑密度、地块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退让、间距、公共绿地面积、公共设施配套、人口密度、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指标综合控制指标体系。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对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行人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的安排,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合理的服务半径、确定各类社会服务设施和市政工程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六、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七、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及其控制协调去的建设控制范围,并规定建设控制要求;
八、提出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九、规定相应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研究报告的附件。
图件有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图纸为现状图、规划图。专业规划图,相关分析图等,图则为明确标识控制性指标和建设要求的具体地块图。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保持全市统一协调。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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