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消防问题,请高手指点一下
z89619473
z89619473 Lv.6
2009年12月05日 23:13:30
只看楼主

工程描述:本工程为地上7层,1 层为商业、 2 层为商业辅助用房( 建筑专业暂定为 商业网点????? 这个问题待看完描述忘 高手给出答案),3~6层为公寓; 商业部分与上边公寓部分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建筑高度过24米! 问题1: 1 、2 可否定义为商业网点? 问题2: 本单体建筑定义为商住楼? 综合楼?还是其他? 问题3: 本工程自动喷淋如何考虑? 希望各位 谈谈自己的看法!!!!!!谢谢!!

工程描述:本工程为地上7层,1 层为商业、 2 层为商业辅助用房( 建筑专业暂定为 商业网点????? 这个问题待看完描述忘 高手给出答案),3~6层为公寓;
商业部分与上边公寓部分疏散楼梯分开设置; 建筑高度过24米!
问题1: 1 、2 可否定义为商业网点?
问题2: 本单体建筑定义为商住楼? 综合楼?还是其他?
问题3: 本工程自动喷淋如何考虑?
希望各位 谈谈自己的看法!!!!!!谢谢!!
(补充:一 二层为上下2层面积和不大于300m2的小型商业用房)

[ 本帖最后由 z89619473 于 2009-12-8 15: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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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zy
2009年12月06日 21:26:13
2楼
商业辅助用房,这个提法不好,还不如直接写成商服,辅助用房会联想到其他作用功能的用途,会把简单问题复杂化
公寓,那就一定不是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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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画图真是太好
2009年12月07日 02:00:42
3楼
工程描述:本工程为地上7层,1 层为商业、 2 层为商业辅助用房( 建筑专业暂定为 商业网点????? 这个问题待看完描述忘 高手给出答案),3~6层为公寓;

商业网点只能存在于住宅底下 楼上为公寓 所以肯定不能算
考虑到高度超24
该楼定性为二类综合楼 若底部商业很大可能算一类综合 执行高规
每层需设消火栓及喷淋 公寓内部每户也需设喷淋

[ 本帖最后由 wangjing681 于 2009-12-7 02: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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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89619473
2009年12月07日 20:45:53
4楼
对工程中遇到的这个问题,这几天认真总结了下规范做出以下结论:
商业网点定义: 1、建规GB50016-2006第2.0.14条 定义为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高规GB50045-95第2.0.17条 定义为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注意上边2条规范黑体字部分“居住建筑”和“住宅底部”
居住建筑 在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定义为: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别墅、宿舍、公寓。
错误结论:本工程建筑高度超过24m执行 提到的3个问题做如下解答:问题1、 1~2层功能标为商业网点不对。
问题2、 建筑定性为 综合楼。
问题3、 本建筑消火栓每层均需要设置,自动喷淋商业部分和公寓内及走道均需要设置。


最终结论:本工程虽然建筑高度超过了24米,但是根据《建规》GB50016-2006 第1.0.1条 第2款及条文解释 本工程执行《建规》,所以
问题1:1 2 层小于300m的小型商业性用房可作为商业网点;
问题2:本工程为居住建筑;
问题3:本工程不设喷淋;

对先前自己做出的结论我已经修改,对各位网友给我提出的建议表示感谢!另外对自己没有进一步的查看规范就得出结论给大家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 本帖最后由 z89619473 于 2009-12-8 17: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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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gdy789
2009年12月08日 10:49:45
5楼
楼主没有说明白!一层是不是一个一个的单间内部有上二层的楼梯! 若果是那就看看面积!
1.上面是公寓属于居住建筑,1.2层为商业网点
2。为商住楼《建规》1.0.2
3.不需要设消火栓和自喷《建规》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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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wangjun
2009年12月08日 12:38:53
6楼
大家回答的都很好,看来高手很多
我没有要补充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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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89619473
2009年12月11日 09:34:37
7楼
老王好 ,菜鸟到 以后请多多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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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_2009
2009年12月11日 10:41:52
8楼
我认为《通则》的定义未必准确,记得看到有个贴子说某些公寓是要算成旅馆的,所以公寓也要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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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89619473
2009年12月11日 11:50:58
9楼
谢谢你的提醒,不过在公寓的定义没有正式编入规范之前,只能拿《通则》作为依据! 我这样认为不知道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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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_2009
2009年12月11日 13:04:42
10楼
如果你的公寓确定是私用没问题,可还有很多建筑明明是旅馆性质,硬说是什么高级公寓,这样的消防不会认为你的仍然不是公建吧?
我认为应该是尽可能不提“公寓”,而是直接写住宅。
我也翻了下网上的《通则》,没看到公寓的定义,那个定义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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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wangjun
2009年12月11日 13:10:06
11楼

这么客气干嘛,大家相互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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