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1.0.3条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试行)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GB 50096—1999(2003年版)
第1.0.3条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试行)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