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做一处项目时,遇到了这个问题。项目位于绍兴,一类高层,70m,综合楼,设一10KV高压变电室,二处低压变配电室,三个房间相邻,之间采用开门联通。一开始我疏忽没注明开门是双向的,于是在供电局审查时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也知道变配电室之间开门要求是双向的,但是在讨论时发现了一些问题:GB50053《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明确“第6.2.2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启。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此门应能双向开启。”而在《2008民规》中第4.9.2条要求配变电室采用防火门,并按各类情况分别甲乙丙类之分。在4.9.8中要求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门应向低压配电室开启。显然关于高低配之间开门在两本规范中是矛盾的。按照民规服从专业规范的要求来看,那是参照GB50053了。我认为这中间民规似乎问题大点。
1、变配电室之间是否需要防火门?我们知道,当满足非油、防火、间距等要求市,按GB50053第4.1.5条可知,高低压之间是可以共处一室的,简单的说,满足条件那么各配电室之间墙是可以取消的。既然墙都可以取消,那门也是可以没有的,更不需要防火门设置了。因此我认为民规关于4.9条的中的防火门规定不妥。
2、即使不考虑使用防火门的必要性,但就采用防火门,又要满足GB50053中双向开启的要求,我询问了建筑专业,他们表示尚未有采用双向开启的防火门。那么这一条也就没有物质基础。
因此我认为在目前普遍采用干式变压器,柜子由都是满足防护等级的,民规中的要求明显考虑不周,相对而言GB50053中的要求更合理,不知道哦啊大家如何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