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第8.4.1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些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高规》第8.4.1.2条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问题:“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中三者的关系是同时具备还是只要有其中之一就应该设?
高规》第8.4.1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些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高规》第8.4.1.2条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问题:“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中三者的关系是同时具备还是只要有其中之一就应该设?
2楼
只要中间一个就要设置,因为用到一个“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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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规范上的意思应该是:面积超过100平米(这个是必须的),然后或者经常有人停留,或者可燃物较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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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oulf 于 2009-10-14 21: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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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或者无窗房间或者设固定窗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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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超过100平方,这个是必须得;要么经常有人停留,要么可燃物较多,这两个是只要有一个即可;
或者无窗房间或者设固定窗的房间,这个是只要有一个即可;
好像不难理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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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持同样观点,好像这句话不会引起什么歧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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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问题是很多设计院的的工程师根本不这么认为。比如某一类建筑首层商业,有外门和窗户,他们就认为符合自然排烟条件,不用机械排烟,但本条款属于强条,我身边的和很多人都认为不用机械排烟,真是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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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看到7楼的发言,才知道主要矛盾是什么。作为九个人当中的一员,我来说说我的看法,看这样是否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
8.4.1.2条的表述本意为"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所以内部矛盾的焦点是“设固定窗”,从规范的其它条文来看,窗是可以打破用来自然排烟的(高规192页),包括有些固定窗(我的理解),8.4.1.2将“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更改为“地上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那就不会使楼主站在人民的对立面。
可喜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注意到了这一点,关于机械排烟的表述全部更改为“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见9.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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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我再看了一下,楼主又好像不是这个意思,我自作多情了?
“比如某一类建筑首层商业,有外门和窗户,他们就认为符合自然排烟条件,不用机械排烟,但本条款属于强条,我身边的和很多人都认为不用机械排烟,真是无奈!”
首先这一条不是强条,但是还是要执行的,问题是如何理解。首层商业,1窗户是可开启的或者能够打破的;2自然排烟口净面积满足要求;3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距离小于30米。这个首层商业就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无需机械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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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2-3-8页第8.1.3条明确的表明是强条!请斑竹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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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清版主注意本条是针对一类高层建筑的特别条款,对《建筑防火规范》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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