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
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定义改变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欢迎大家讨论。
2楼
请大家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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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为什么没人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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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我认为这个定义的改变肯定是有原因的,对它的讨论应该是非常有意义的。为什么大家都不这样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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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呵呵,没仔细研究过
就没法讨论,因为没想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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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仅仅是完善功能而已,作为商业用途的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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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我想让大家注意并讨论的是:修改后的定义加上了“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是不是只有设在居住建筑下的才是商业网点公建和其它建筑下的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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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前天,我对这个问题又咨询了省专家和消防队专业人员,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还请大家多多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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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只有设在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的才是商业服务网点,设在其他建筑下的应为小型商业用房,参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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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这个问题好多人都有自己的理解!
比较郁闷 解释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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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请注意是“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居住建筑的消防系统设置要求通常低于公共建筑,在居住建筑内局部设置营业场所若按照公共建筑消防标准要求恐怕喷淋、火灾报警系统都得上,对这些小型营业场所的投资要求太高,而且居住建筑原本就不一定设有喷淋、火灾报警系统,单独为这些小型营业场所设置喷淋、火灾报警系统也不太现实,另外这些小型营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也不高,估计规范制定者综合了上述因素考虑才得出这样的结果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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