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规:1. 3.3.2规定:场地为一类时,甲乙类建筑可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那么除构造措施外的其他抗震措施呢,还是按提高一度来进行吗?(因为抗震措施跟构造措施是不一样)2. 矛盾:3.1.4条规定只有甲类建筑需进行抗震作用计算;5.1.6条说明6度时只对“建造与四类场地上的高层”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因为甲类建筑与四类场地上的高层的概念并等同,二者是否有矛盾的地方?3. 按5.2.4规定,采用振型分解法计算时,屋面突出部分是作为一个质点考虑,此时对突出部分计算效应的时候是否不需乘以增大系数3?
抗规:
1. 3.3.2规定:场地为一类时,甲乙类建筑可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那么除构造措施外的其他抗震措施呢,还是按提高一度来进行吗?(因为抗震措施跟构造措施是不一样)
2. 矛盾:3.1.4条规定只有甲类建筑需进行抗震作用计算;5.1.6条说明6度时只对“建造与四类场地上的高层”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因为甲类建筑与四类场地上的高层的概念并等同,二者是否有矛盾的地方?
3. 按5.2.4规定,采用振型分解法计算时,屋面突出部分是作为一个质点考虑,此时对突出部分计算效应的时候是否不需乘以增大系数3?
4. 另外一个小问题,多振型时基本周期就是第一振型周期?
5. 5.3.1条,为什么各质点竖向地震作用也跟质点各自的H有关呢?
6. 地震作用是偶然作用吗,若是荷规3.2.6中提到的偶然组合就是指的是比如考虑地震作用的抗规中的5.4.1条组合吗?若是,则荷规3.2.6条提及偶然荷载不乘分项系数,与抗规5.4.1条矛盾?
7. 5.5.1条△Ue的符号说明中提及:“计算时除以弯曲变形为主的高层建筑外,可不扣除结构整体弯曲变形”-这句怎么理解?;还提到“应计入扭转变形”怎么计呢?
施书:
1. 例2.2.11只要求算地震作用标准值,需要做最小剪力计算吗?
2. 例2.2.14计算中对每根柱子的最小剪力都做了验算,但实际上抗规5.2.5条规定的最小剪力只是针对楼层的,并未明确提及到每根柱;那么实际计算还是应该采用楼层进行验算吧?(虽然有些时候二者结果是一样的额)
2楼
期待得到帮助,也希望大家共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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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你应该看仔细点 比如例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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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这题是要做出每根柱子内力图没错,我说的最小剪力验证这一块,规范明确规定是对整个楼层进行验算的,所以对这一题我感觉要先对整个楼层进行验算,然后再分配给每根柱子,再做出内力图,而不是如施书中的分配完后再对每根柱子进行验证最小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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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1. 3.3.2规定:场地为一类时,甲乙类建筑可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那么除构造措施外的其他抗震措施呢,还是按提高一度来进行吗?(因为抗震措施跟构造措施是不一样)
请看08版条文说明写得很清楚:仅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不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它要求,如按概念设计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
规范正文要结合条文说明看。
2. 矛盾:3.1.4条规定只有甲类建筑需进行抗震作用计算;5.1.6条说明6度时只对“建造与四类场地上的高层”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因为甲类建筑与四类场地上的高层的概念并等同,二者是否有矛盾的地方?
不要断章取义,大前提是在6度设防要求下,3.1.4说得很明白: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而5.1.6就是具体规定,所以按5.1.6执行。甲类是设防类别,与设防烈度不同,概念不一样。也即是6度时iiv类场地上的较高层和7度时的普通高层一样要计算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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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再次受教了: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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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3. 按5.2.4规定,采用振型分解法计算时,屋面突出部分是作为一个质点考虑,此时对突出部分计算效应的时候是否不需乘以增大系数3?当计算振型数足够时,突出部分的地震效应可不考虑放大。
4. 另外一个小问题,多振型时基本周期就是第一振型周期?
基本周期就是结构按基本振型也就是第一振型完成一次自由振动所需的时间。
5、请看条文说明,不过觉得你这个问题有点蹉。
6、地震作用与荷载是两个概念,属于间接作用,不可称为荷载,当然也就不能称为偶然作用了。
先回答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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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没注意,原来又是你,感觉你总是自己不爱去思考,不愿多查阅资料,爱提问题是好事,但首先要自己尽最大努力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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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受教”可不敢,我和你一样,都是在为了应对考试,你也可以试着自己回答自己,或者别人的问题,这样会促使你查阅更多的资料。也是一个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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