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器行业的市场经营规范
yanyan20332033
2009年05月10日 17: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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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电器行业市场经营规范--------------------------------------------------------------------------------发表时间: 2005年8月15日 阅读数:4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维护国家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行业经营规范。

防爆电器行业市场经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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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05年8月15日 阅读数:4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维护国家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行业经营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业规范以建立和规范防爆电器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促进防爆电器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使防爆电器行业生产经营及有关企业能够自觉地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法令和有关政策,加强防爆电器行业的自律,倡导良好的行业风尚和企业声誉。

第三条 本行业规范由防爆电器分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规范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由分会理事会负责,对全体会员单位具有约束力,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行业规约

第四条 防爆电器产品是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特种电器产品,全体会员单位都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依法生产、合法经营,并自觉维护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会员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的规定,严格制订和遵守有关工艺、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防爆电器产品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得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得生产、采购和销售不合格产品。

第六条 会员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防爆电器行业产品水平价,不得任意压价或低于行业产品水平价所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以及采取其它不法行为进行不平等竞争。

第七条 会员单位在参加项目投标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中标。在一个项目上,若一个企业和用户已经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后,其他企业不应再介入同一项目的经济活动。

第八条 会员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以优良的产品质量、优质的服务水平和良好的信誉取得用户的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声誉。

第三章 行业企业守则

第九条 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交往中,都应讲信誉、重合同、履行协议,严禁欺诈、哄骗、坑人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会员之间提倡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发展,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不贬低别人、侵害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在产品质量、价格、交货期、服务质量等方面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压价竞销和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对产品的定价应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应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用户提供价格合理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三条 在质量、价格相当的基础上,会员单位之间协作配套产品,要有整体观念,应优先考虑并兼顾双方利益。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招聘人才可利用报纸、电视、杂志等有关媒体进行招聘,不向同行企业猎挖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促进人才的有序流动。

第四章行业道德

第十五条 提倡团结、互助、协调、自律,维护企业声誉,发挥行业良好形象和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采取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讲究信誉、文明生产,要自尊、自重、自律,严格依法生产经营,诚信为本,强化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提倡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营造职工学政治、学科学、学技术、学岗位专业知识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职工技术业务素质。树立爱岗敬业风范,努力把职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把企业办成文明工厂。

第五章 行业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为促进行业规范的执行,每年由分会理事会组织进行检查评比活动,并经理事会同意后,对执行行业规范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并向用户通报,对执行不好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之间在报告本行业规范发生纠纷时,可向分会提出申诉,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进行仲裁和处理。对拒不遵守行业规范的企业,视情节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行业曝光并向用户和上级单位通报,以维护行业规范的严肃性。

第二十条 本行业规范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完善之处,会员单位均可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规范,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业规范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行业规范解释权属于防爆电器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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