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许可 发布日期: 2008年07月11日 -------------------------------------------------------------------------------- 办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有关消防行政许可要求的条款,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办理条件 (1)申请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其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设计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发布日期: 2008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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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有关消防行政许可要求的条款,即: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办理条件
(1)申请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其建筑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设计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申请消防验收的,依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地方标准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①申请验收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消防设计文件全部施工完毕,并经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如有下列情况,视为不合格:
▲有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
▲消防设施系统功能未达到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主要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②消防设施、设备调试完毕,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③建筑工程中整体工程未竣工且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可以申请局部验收,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验收的建筑部分与其他建筑部分应相对独立、完整且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
▲申请验收的建筑部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建筑其他部分施工时不应影响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的使用。
(3)申请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简易审批程序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原有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使用功能和建筑消防设施等均不发生变化,且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外);
②六层及六层以下、且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不含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内的住宅);
③政府批准的临时建筑(作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临时建筑除外);
④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如局部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或验收条件。
(4)申请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应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符合规定;
③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及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规定;
④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5)申请具有火灾危险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②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符合规定;
③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规定;
④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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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流程图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流程图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简易程序工作流程图
消防安全检查行政审批工作流程图
办理时限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时限,对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在20个工作日内,需要论证的工程在取得论证结论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消防验收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和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验收意见书》。
(3)符合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简易审批条件的由窗口审核,并当场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符合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简易审批条件的由窗口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对具有火灾危险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行政许可的撤销
(1)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审核和验收)的撤销
作出行政许可的公安消防机构或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依据管理权限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
①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审批建筑工程项目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审批建筑工程项目的;
④审批的工程项目由不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或由不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的;
⑤申报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决定意见书的。
作出的批准决定被撤销的,作出批准的公安消防机构存在过错而由此造成申报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但申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决定意见书的,申报人由此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公安消防机构不予以赔偿。
(2)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的撤销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依法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经营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逾期不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除依法予以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外,还应当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责令停产停业的单位经整改后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按使用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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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报建筑消防审核所需材料目录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申报材料目录:
①《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②政府立项项目提供立项批文;
③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设计单位《消防设计自审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报告》;
⑤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⑥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它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申报包括工程概况说明、设计依据、工程消防设计基本情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息处理框图和各种消防设施控制框图的《消防设计专篇》;
⑦标明规划红线位置、消防车道和室外消防给水管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⑧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和给排水专业施工图;
⑨电气(含强电、弱电)专业施工图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施工图;
⑩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
注:图纸应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专用章;
(2)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申报材料目录
①《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②增加或变更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需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消防设计专篇》;
③平面布置图;
④吊顶设计图、墙面设计图、地面设计图;
⑤消防设施设计图;
⑥电气(含强电、弱电)设计图;
⑦空调系统设计图;
2、申报消防验收所需材料目录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建筑工程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4)消防产品及防火材料的清单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型式认可证书、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5)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6)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记录和调试合格报告;
(7)系统联动记录;
(8)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9)通过技术论证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提供论证纪要复印件及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文件;
(10)凡含有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验收时应提交消防设施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简易程序所需材料目录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材料目录:
①《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②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含建筑总平面图和室外消防给水总图)或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图(建筑内部装修的图纸可为A4简易图纸,但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签名、盖章);
③《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诚信承诺书》。《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诚信承诺书》中建设单位或业主栏中填写除个体单位可由业主签名加盖手印外,其它行政、企事业单位均应当盖公章。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目录:
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②建筑工程的竣工图(含建筑总平面图和室外消防给水总图)或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竣工图(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图纸可为A4简易图纸,但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签名、盖章);
③《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4、申报场所使用、开业和举办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所需材料目录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3)单位内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状;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消防控制室人员的上岗证件;
(8)单位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9)消防安全组织人员名单;
(10)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责任部门 各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和各县(市、区)消防大队(科)
办事地点 设区市、县(市、区)中心或各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和各县(市、区)消防大队(科)
联系方式 级消防监督机构的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生路168号 邮编:330009 电话:0791-6558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