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给水排水 8.1 消防用水量 8.1.1 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0m 2 时,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水消规》表 3.3.2 中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当建筑物仅设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贮存的室外消防贮水量应增加一倍;当建筑物划分为各自不大于
8 给水排水
8.1.1 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0m 2 时,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水消规》表 3.3.2 中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当建筑物仅设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贮存的室外消防贮水量应增加一倍;当建筑物划分为各自不大于 500000m 2 的几部分分别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时,各部分分别设置的消防水池贮水量可不增加。
8.1.2 多座建筑采用天桥、连廊连接,且满足《建规》第 6.6.4 条要求时,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可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计算。
8.1.3 独立建造的下列建筑可按以下要求根据《水消规》表 3.5.2 的规定计算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流量:
2 售楼部、汽车 4S 店的展示销售区按商店计算。
4 其他表中未提及的建筑可根据其实际用途、功能、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类型等按表中的类似建筑计算,无类似建筑的按表中的“其他建筑”计算。
8.1.4 地下车库(含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消防用水量可按《车库消规》计算;地下室内除汽车库、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外,另有商业等其他功能时,其他功能应按《水消规》表
3.3.2 和表 3.5.2 计算确定,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取二者的大值。当商业等其他功能部分与汽车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完全分隔时,可仅按该部分的体积计算。
8.1.5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按《水消规》表 3.6.2 确定,其中:
1 医院的门急诊楼、医技楼、住院楼等与医疗相关功能合建组成的高层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可取 2.0h 。
2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旅馆(宾馆)火灾延续时间取 3.0h ; 50m 以下的高级旅馆(宾馆)取 3.0h 。
3 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商业服务网点除外),非住宅部分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火灾延续时间取 3h ;不大于 24m 时火灾延续时间取 2.0h 。
8.1.6 单一使用功能的建筑内设有为该建筑服务的不同用途的房间或场所时,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可不按《水消规》表 3.6.2 中的综合楼取值。
8.1.7 超大型单体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可按 1 起确定。
8.2.1 当建设用地的市政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环状管网有阀门分隔成不同管段,在阀门两侧分别设置引入管,且流量和水压均满足相关要求时,可视为两路水源。
8.2.2 距建筑物最近外墙直线距离 150m 范围内的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均可计入该建筑室外消火栓数量。
8.2.3 消防水池取水井的直径不应小于 600mm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距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 15m ,不应小于 5m 。
8.2.4 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应满足消防车泵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 6m ,消防车水泵离地高度应按不小于 1m 计算。
8.2.5 当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1000m 3 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两座消防水池应设独立的池壁,每座消防水池容积大于 500m 3 时,可不再分格。
8.2.6 多组消防水泵可共用吸水管,每格(或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至少 1 根独立的出水管与共用吸水管连通。
8.2.7 消防水池低报警水位应低于最高有效水位 50mm~100mm ,且不应低于消防水泵放气孔标高。
8.3.1 按《水消规》第 5.1.11 条设置消防水泵流量测试装置时,一组消防水泵可共用一套流量测试装置,并应设置阀门保证每台消防泵均能独立测试;测试管及压力表应从消防泵出口的止回阀与水流方向后方的闸阀之间引出,测试管管径按消防的设计流量确定。
8.3.2 当消防水池无分格,每台消防水泵独立设置的吸水管之间可不设连通管;水泵出水管至消防环网的输水干管长度超过 100m 时,应在输水干管间设连通管和阀门。
8.3.3 工业建筑内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同时作用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不大于 25L/s 时,高位消防水箱不应小于 12m3 ,大于 25L/s 时,高位消防水箱不应小于 18m3 。
8.3.4 当建筑屋面设有停机坪时,高位消防水箱可设置在停机坪下方,但应设稳压泵,保证停机坪消火栓的静水压力要求。
8.3.5 高位消防水箱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采用消防水补水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最小不应小于 100mm ,最大不应大于 150mm ;当采用生活给水补水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 150mm 。
8.3.6 同一室内消防给水分区的水泵接合器应分开布置,便于消防车取用,间距不宜小于
8.3.7 当加油加气加氢站站内配套辅助用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 300 ㎡时,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3.8 当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水消规》第 5.2.2 条规定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且稳压泵设计压力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保持最不利点处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0.30MPa,其他场所不应小于 0.25MPa。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保持最不利点处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 0.15MPa。
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包括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保证系统最不利点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
8.4.1 符合《建规》附录 A.0.1 规定的台阶式建筑,高、低两侧地坪应分别设置室外消火栓,每侧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该建筑总高度和建筑规模确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
8.4.2 在公园、广场等开敞空间中,独立设置的钢结构、混凝土结构且无可燃物、无使用功能的塔、阁等建构筑物,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4.3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当设置两个消火栓箱确有困难时,可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设置两个栓口,栓口应分别接在不同的竖管上。
8.4.4 商业服务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商铺门口附近。当商业服务网点隔间内的上层超出其保护距离时,可仅在商业服务网点首层隔间内设置室内消火栓,其保护范围应覆盖上层任何部位,但该室内消火栓不应计入其他商业网点消火栓使用数量。
8.4.5 无使用功能、无可燃物,仅设置检修口的闷顶层内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8.4.6 建筑的架空层有使用功能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8.4.7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按规范规定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同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8.5.1 二类高层宿舍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和走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5.2 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建筑内设置的水泵房、水箱间、水处理机房、报警阀间可不设置喷头保护,多层及二类高层建筑内的非公共卫生间可不设置喷头保护。
8.5.3 下跃式住宅的地下部分与地下公共车库及地下其他公共部位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时,可不设置喷头保护。
8.5.4 商业服务网点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5.5 四周敞开,未设置干货、杂货等商铺的单层菜市场,且总面积不超过 2500m 2 时, 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5.6 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但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保护和灭火器。
8.5.7 机械立体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车库仅有二层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 8 只,当为三层及以上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 14 只;立体汽车库顶板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应按中危险Ⅱ级设计。系统设计用水量为顶板喷头和车架内置喷头的设计用水量之和。
8.5.8 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当占地面积大于 1500m 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2
8.5.9 无人进入的自动化高架仓库,货架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出货物区及分拣区按仓库危险等级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8.6.1 为高层民用建筑服务的变配电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8.6.2 整座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建筑内的 5G 机房应设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8.6.3 气体灭火系统的泄压口不应设在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及疏散楼梯间隔墙上。
8.6.4 工业厂房洁净室(区)的生产层及可通行(设置有马道)的上、下技术夹层均应设置灭火设施。
8.7.1 多层及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应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难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时,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至少有 1 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8.7.2 一组消防水泵出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时,可设置一个水锤吸纳器。
8.8.1 地下室消防排水设施应按照防火分区分别独立设置,可按火灾延续时间内地面允许积水高度不大于 150mm 考虑。当地下室不允许积水时,消防排水量应按消防设计流量的 100% 计算。
8.8.2 同一防火分区相邻两台消防电梯井底的排水设施可以共用。
8.9.1 燃油和燃气的公共建筑厨房可按 B 类火灾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类型采用 ABC 型。
8.9.2 停车场、汽车库的灭火器配置可按 A 类火灾中危险级设计,其中充电桩设施区域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类型采用 ABC 型。
8.9.3 冷库的灭火器数量应按冷库总建筑面积配置,低温库的灭火器可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9.0.1 除防火卷帘、消防排水泵、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消防稳压泵、消防排烟窗、无机房消防电梯等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所在防火分区消防设备机房或配电小间内。
9.0.2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的两个供电回路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其机房内最末一级配电箱内。各防火分区内,其他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供电回路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设置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消防设备机房内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
9.0.3 除应急疏散照明外的消防供电回路按下列要求执行:
1 当本建筑设有变配电所(室)时,消防负荷的供电回路应从变配电所(室)出线回路开始为专用回路。
2 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消防负荷应从变配电所
3 当本建筑未设置变配电所(室),采用低压电源引入时,可在本建筑低压电源引入进户处设置总配电间,消防负荷的供电回路从总配电间出线回路开始应为专用回路。
4 在多楼栋合用地下层且共用变配电所(室)时,可在每栋楼低压电源引入处设置楼栋总配电间,消防负荷的供电回路从总配电间出线回路开始应为专用回路。
5 以上条文中,总配电间内供电范围中有消防负荷的配电箱(柜),进线电缆应满足消防供电回路的要求。
9.0.4 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等建筑中设置的避难间,其用电设备可由服务于本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源配电箱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9.0.5 用于消防救援、消防排水的排水泵应为消防负荷。
9.0.6 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供电,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消防负荷为特级负荷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按防火分区设置集中电源,主电源由该防火分区的消防双电源自动切换箱供给。
2 消防负荷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按防火分区设置集中电源,主电源由该防火分区的消防专用回路供给。
9.0.7 断电会影响生命安全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如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广播电视中心、医院、机场航站楼、金融建筑、数据中心等建筑内的特殊场所),仅设置在对应供电区域着火时才可由消防联动信号自动切断电源
10 暖通
10.1.1 剪刀楼梯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满足《烟标》第 3.1.3 条、第 3.2.1 条要求时,剪刀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 式。
10.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时,自然通风设施应符合《烟标》第 3.2 节及以下规定:
1 地下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2 贴邻下沉式广场等室外空间的疏散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10.1.3 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应符合《烟标》第 3.2 节及以下规定:
1 自然通风窗或开口开向四面围合的天井时,天井的面积不应小于 36m 2 且最小净宽不小于 3m 。
2 自然通风窗或开口不应采用土建夹层连通室外的开窗方式。
10.1.4 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合用一套加压送风系统,合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风量按各前室送风口同时开启时的送风量叠加计算。
10.1.5 楼梯间、前室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中的数据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前室及住宅建筑对应的地下室前室,包括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 前室、合用前室, A k 均可按 1 个门的面积取值;“三合一前室”, A k 按 2 个门的面积取值
(开向前室的户门为 1 个时,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2 《烟标》第 3.4.6 条规定“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 N 1 =3 ”,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 3 层时, N 1 按实际层数取值。
4 封闭楼梯间的门洞风速按不小于 1.0m/s 取值。
10.2.1 同一防火分区内的疏散走道用门分隔为多段时,应根据走道总长度按《防火通规》第 8.2.2 条第 10 款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10.2.2 除相关规范有特殊规定外,工业建筑、住宅建筑的走道或回廊参照《烟标》第 4.6.3 条第 3 款、第 4 款进行排烟设计。
10.2.3 电影院观众厅的排烟量应按 13 次 /h 换气次数或 90m 3 / ( m 2 ·h )计算取大值,剧院和音乐厅排烟量按《烟标》进行计算。
10.2.4 疏散走道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疏散走道宽度局部超过 2.5m ,超过部分的总长度不大于走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的 1/4 ,且宽度不大于 6m ,走道总面积不大于 150m 2 时,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可不大于 60m 。
10.2.5 疏散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应按烟气蔓延的最大距离确定,距离应按疏散走道中心线计算。
10.2.6 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面积小于 50m 2 的房间可不设置排烟口,但其房间面积均应计入与其连通的走道防烟分区面积。
10.2.7 排烟风管穿越建筑内疏散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土建夹层进行防火分隔。
10.2.8 不作疏散使用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0.2.9 排烟风机设于工业建筑中的钢制坡屋面,且采用室外专用消防屋顶风机时,可不设机房,周围 6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并应满足防雨、防腐及检修要求。
10.2.10 民用建筑、空间净高不大于 10.7m 的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分区内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空间净高大于 10.7m 的工业建筑,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 倍。
10.3.1 锅炉排烟管、柴油发电机排烟管、厨房油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的楼梯间、前室、避难区和避难走道,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土建夹层分隔。
10.3.2 燃油燃气锅炉房、公共建筑燃气厨房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别独立设置,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低于服务场所所在楼层。
2 排风机、设于锅炉房及厨房内的送风机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0.3.3 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应单独设置通风系统。
10.3.4 与消防水池合用的蓄冷(热)的水池,水温不应超过 40°C 及低于 4°C ,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保证消防供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