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8月29日山东气象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保障防雷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2008年8月29日山东气象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保障防雷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以下简称防雷资格)管理。
第三条 山东气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为本省防雷资格的管理组织,学会防雷资格管理办公室负责相应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防雷资格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考试、定期培训、严格考核制度。
防雷资格认定由学会统一办理,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一次防雷资格认定考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资格分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技术人员资格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资格。
第六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专业施工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防雷资格,取得学会颁发的、由中国气象局监制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条 件
第七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防雷或建筑、气象、通信、电子、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上述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男18-60岁,女18-55岁;
(三)具有与在鲁注册的法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劳动合同。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防雷或建筑、气象、通信、电子、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上述专业的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身体健康,无色盲,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等不适宜登高作业的疾病;
(三)男18-55岁,女18-50岁;
(四)具有与在鲁注册的法人单位签定的合法劳动合同。
第九条 认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技术人员资格的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熟悉防雷技术标准和规程,掌握防雷工程设计原理,具有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的能力;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安全意识,无任何违反防雷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记录;
(四)参加学会组织的防雷资格认定统一考试,且考试、考核合格。
第十条 认定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资格的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二)熟悉防雷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防雷工程设计原理,掌握防雷工程施工原理,具有承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的能力;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第四项的规定。
第三章 程序与期限
第十一条 申请防雷资格必须符合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并申请防雷资格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防雷资格的格式文本(附表1或附表2),格式文本为电子版和贴有照片的纸制文本1份;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与所在单位签定的合法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未载明专业类别的,应当同时提交发证单位的证明);
(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3张(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纸制文本所贴的照片同版);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资格的,还应当提交三个月内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的体检表。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学会发给准考证。
申请人必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学会应当对考试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考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学会应认定其具有防雷资格,颁发资格证书;不符合认定条件或者申请材料失实的,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学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防雷资格认定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进行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教育,监督检查其严格执行防雷技术标准和规程的情况。
第十七条 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防雷技术标准和规程,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意识,并服从学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防雷工程活动,应当按照学会认定的防雷资格专业类别进行,不得超越范围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禁止无证擅自从事防雷工程活动。
第十九条 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应当在下列情况下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交验资格证书:
(一)接受技术检查和执法检查;
(二)申请、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三)接受资格年审或资质年检;
(四)所在单位申请防雷工程资质;
(五)联系防雷工程业务;
(六)承担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业务;
(七)其他需要交验资格证书的情况。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按时参加学会统一组织的技术培训和防雷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主动向学会提出年审申请,参加学会统一组织的年审。逾期不参加的,不予年审,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年审不合格的,在学会重新认定其合格之前,不得从事防雷工程活动。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学会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学会应对申请延续的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者,不予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取得防雷资格证书、因工作单位变动、且继续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以变更前资格证书的颁发日期为准。
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自离开原单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资格证书及与新单位签定的合法劳动合同证明,到学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其他省级气象学会颁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到我省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资格证书和本人与所在单位签定的合法劳动合同证明,到学会办理注册手续,接受学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具有我省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再以其他省级气象学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在我省境内进行防雷工程活动。
第二十七条 脱离防雷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主动到学会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资格证书自脱离防雷岗位之日起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提出防雷资格申请:
(一)无资格证书擅自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
(二)违反防雷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纪律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防雷资格考试或请他人替考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防雷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防雷资格申请:
(一)超越认定的防雷资格专业类别从事防雷工程活动的;
(二)违反防雷技术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三)向防雷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拒绝接受执法检查和学会监督管理的;
(五)不参加年审或连续2年不参加学会组织的技术培训、防雷安全教育的;
(六)代替他人参加防雷资格考试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防雷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防雷资格申请:
(一)有伪造、涂改或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资格的;
(三)因设计、施工不符合防雷工程技术要求,导致重大责任性安全事故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资格证书,是指由中国气象局监制、学会颁发或者其他省级气象学会颁发并在我省注册的、在有效期内且年审合格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防雷资格认定的考试、换发证书、年审以及面向已取得防雷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技术培训等,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日山东气象学会公布的《山东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