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混抗震设防烈度问题
dy_163
dy_163 Lv.2
2008年12月13日 0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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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绵竹从事加固设计工作,现把大致情况阐述如下:按照国家新颁布的设防标准,绵竹地区的设防烈度为7度,地震设计加速度为0.15g,抗震加固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根据四川省政府令第226号:中等以上破坏、具有加固价值的,按照地震后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房屋修建时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加固。对这句话,我的理解是:按照现在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在新版的PKPM下,进行抗震设计,再根据计算结果,对抗震能力不足墙体进行加固;构造上的要求满足原设计规范时的要求即可。

我现在在绵竹从事加固设计工作,现把大致情况阐述如下:
按照国家新颁布的设防标准,绵竹地区的设防烈度为7度,地震设计加速度为0.15g,抗震加固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
根据四川省政府令第226号:中等以上破坏、具有加固价值的,按照地震后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房屋修建时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加固。
对这句话,我的理解是:按照现在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在新版的PKPM下,进行抗震设计,再根据计算结果,对抗震能力不足墙体进行加固;构造上的要求满足原设计规范时的要求即可。
还有就是,我在计算砖混的时候对抗震烈度进行了一定的折减,按照规范要求为7.5,但根据使用年限,我把抗震设防烈度改为7.2,不知道这种做法可否?
还有就是大家对四川省政府令的理解是怎么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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