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消防法在 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装备建设、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督、消防产品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很大的改革和调整。尤其是消防审核的范围有了较大调整,住宅等一般的工程将不再由消防部门审核,同时增强了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消防机构不审核的工程,消防机构予以抽查,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对其消防设计负主要责任。针对新消防法的出台,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哪些工程需要审核,哪些需要备案。也规定了违反强标设计时的法律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新修订的消防法在 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装备建设、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督、消防产品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很大的改革和调整。
尤其是消防审核的范围有了较大调整,住宅等一般的工程将不再由消防部门审核,同时增强了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消防机构不审核的工程,消防机构予以抽查,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对其消防设计负主要责任。
针对新消防法的出台,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哪些工程需要审核,哪些需要备案。也规定了违反强标设计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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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q119 于 2008-11-9 12:49 编辑 ]
22楼
栓规
7.4.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原则是同一平面2支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但当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1支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任何部位:
1.室内消火栓设计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
上说>18F住宅可单股,下说≤18F单立管双栓,矛盾否?
7.4.13 一个消火栓箱内应设置2个消火栓的场所如下:
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立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一个消火栓箱内应设置2个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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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002-ytf 于 2008-11-11 09: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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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20#
1、单从数字看不能提高分区似乎主要还不是kibo分析的这些数据(15#已有分析)
2、既然已经达到分区的高度,安全要求就会高些,尤其是超高建筑
3、稳压工况压力=搅动压力+7m,觉得多了的些,也可稳压停泵压力=搅动压力+5~7m合适些,或是为了保证火灾时安全运行吧,接近临战
稳压停泵压力=搅动压力力-7m更合适些,这样分区就可按:max搅动压力分区+7m?了
“关于栓规的系统分区,由2002-zxf水友。。。”呵呵,kibo给改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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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002-ytf 于 2008-11-20 11: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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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大家发表的评论很有深度!!: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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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2.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temporary—high pressure
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水罐等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启动消防主泵,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当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稳压泵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使系统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自动启动消防主泵,且消防给水系统满足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称为稳高消防给水系统,也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有水箱的应"能启"动消防主泵~稳高压的应"能自动启"动消防主泵,栓规的区别怎么体现的?
既然以前的按钮启动不允许了,哪位看懂的能说一下吗?
2.1.16 自动消火栓给水系统Automatic Standpipe System/Automation hydrant systems
一个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仅打开消火栓的阀门和敷设水龙带,而不需要其它任何动作就能达到灭火要求出流量的消火栓系统。
7.1.4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采用自动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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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002-ytf 于 2008-11-11 10: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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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21#
1、按照栓规的说法,喷水有水箱也无用
2、既然水箱不是喷水的必要组成,架高10m满足一个喷头的kibo说法,栓规不支持
3、既然水箱不是喷水的必要组成,水箱水量就不包含喷水,
4、既然屋顶水箱仅仅是“满足初起火灾”用水量即可,(满足了,栓规还得稳压)单搂架高:call: 10m就没有理由。稳压只是1L/s,靠的是稳压设备
5、kibo反复说过栓是用于中、后期,这里的屋顶水箱仅仅是“满足初起火灾”用水量即可,也就成了满足卷盘水量
6、卷盘水量在栓规中不计,屋顶水箱仅仅卷盘这个初起水量,这么大个水箱、还要分6t、12、18t的理由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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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002-ytf 于 2008-11-11 17: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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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8.1.7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管网:
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0L/s时;
室内消防用水量=20L/s时,怎么办
2.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布置成枝状管网:
当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20L/s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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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w-gps 于 2008-11-11 12: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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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以下引用26#“
1、按照栓规的说法,喷水有水箱也无用
2、既然水箱不是喷水的必要组成,架高10m满足一个喷头的kibo说法,栓规不支持
3、既然水箱不是喷水的必要组成,水箱水量就不包含喷水,
4、既然屋顶水箱仅仅是“满足初起火灾”用水量即可,(满足了,栓规还得稳压)单搂架高 10m就没有理由。稳压只是1L/s,靠的是稳压设备
5、kibo反复说过栓是用于中、后期,这里的屋顶水箱仅仅是“满足初起火灾”用水量即可,也就成了满足卷盘水量
6、卷盘水量在栓规中不计,屋顶水箱仅仅卷盘这个初起水量,这么大个水箱、还要分6t、12、18t的理由在哪?
以下是我的意见,请参考:
1,按照栓规的说法,喷淋有水箱肯定有用,但是也允许不设置屋顶水箱,以稳高压没有屋顶水箱的方式解决系统满水和保持必要压力的目的。希望您理解,允许采取不设置屋顶水箱的系统,绝对不是否定可以采取屋顶水箱的系统,只是多一个选择。为什么非要认为栓规的说法是喷淋有水箱也无用呢?栓规的意思是有水箱固然好,没有水箱的系统也可以采用。屋顶水箱用了这么久,相信是符合国情的,但绝对不能因此就说没有屋顶水箱的系统就是错误的、不合理的。
2,再次引用26#的内容:“既然水箱不是喷水的必要组成,架高10m满足一个喷头的kibo说法,栓规不支持”。屋顶水箱不是喷水的必要组成,这个是没问题的。架高10米满足一个喷头的kibo说法,恐怕是误解了我的意思。所谓1个喷头,是通常由稳压装置提供的流量的最低值,稳压装置流量起码要1-2l/s,基本上是1个喷头的流量。水箱要求架高10米,目的是为了保证系统一定的出流量以达到自动启动的目的。我再次跟您强调一下(虽然已经说过多次):现在架高7米,针对喷淋系统,同样是要设置稳压装置的;现在架高10米,同样是可以不设置稳压装置的;水箱架到足够高度,可以不设置稳压装置,但是满足不了这个高度,还是要设置。就和现在架到7米,消火栓可以不设稳压装置,而不能架到7米高,就要设置稳压装置,完全是一个道理。 栓规认为,一个水消防系统,可以选择采用设置屋顶水箱的系统,也可以选择不采用设置屋顶水箱的系统。但是,当采用设置屋顶水箱的系统的时候,如果屋顶水箱可以架高到10米,可以不设置稳压装置,不能够架到10米,要设置稳压装置。上述观点,哪个地方栓规不支持?请指出。
3,任何一个水消防系统,当设置屋顶水箱时,屋顶水箱里面是肯定包含每一个水消防系统的初期火灾用水量的。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是设置屋顶水箱的首要作用。 但是,当水消防系统选择采用不设置屋顶水箱的系统时,那么,既然没有屋顶水箱了,“既然水箱不是喷水的必要组成”,肯定也没有了屋顶水箱里面储存的喷淋系统的初期火灾用水量。 对于临时高压系统来说,或者对于稳高压系统来说,屋顶水箱不是系统的必然选项。
4,屋顶水箱的作用,在栓规的思路,是一个满足初起火灾用水量的消防水源,这个无疑是首要的作用。一个设置屋顶水箱的临时高压系统,是由一个满足延续时间消防用水量的消防水源,加上一个满足初起火灾用水量的消防水源,两者组成的等效双水源系统。 不设置屋顶水箱的系统,应当有两个各自至少储存50%消防水源的稳高压消防供水组成。 实质上,都是需要两个水源的消防系统。栓规在这一点上思路很清楚。 至于系统的满水和必要的自动启动系统的压力的保持,可以由架高10米的屋顶水箱实现,也可以由架高不到10米的屋顶水箱和稳压装置实现,同样可以由不采用屋顶水箱的稳高压系统实现。 水源的问题,和系统平时压力,是两个问题。 我再重复一下前面说过的话:水箱可以架到10米当然好,架不到10米可以选择稳压装置提高压力。
5,我反复强调消火栓“主要”用于中后期,但是绝对没说过火灾初期不可以使用消火栓,更没说过在火灾初期可以不去保证消火栓系统立刻投入工况运行。前面提到“以栓规的规定来看,屋顶水箱仅仅是满足初起火灾用水量即可,能够同时对系统稳压更好,不能稳压也无所谓,可以设置稳压装置。”和现在实践中普遍应用的临时高压系统,实质上是一致的。我的意思不过是稳压装置是否需要承担增压泵的功能,即是否需要满足水灭火系统中至少1个灭火装置的出水量要求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栓规的规定和建规的条文说明是不一致的,我个人倾向于栓规的思路。上述问题并不涉及卷盘。
6,关于水箱的容积,最主要还是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也就是把水箱作为一个可以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要求的准消防水源来考虑。
前面一贴打错了2002-ytf水友的名字,这里表示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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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再讨论一下压力分区的问题。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最近几年建筑安装单位在实际施工中管道承压出现的问题,出现系统爆管的情况是有的,主要原因是管道选购问题。但凡出现爆管或者严重渗漏的,把管材换成符合技术要求的正规产品以后,就不再出现问题。
我觉得说明一个问题,就是实际上符合生产技术规程的钢管,中低压管道承压到1.6MPa是没问题的。以前看到资料,上海针对要求系统转输的建筑高度,好像是120米,记得不是很清楚,这样的系统,压力似乎接近中低压管道最高的工作压力值。
在实际设计中,我个人倾向于采用系统几何高度确定分区,以稳压装置导致系统平时压力不超过120米作为验算标准。而稳压装置的扬程,并不以主泵搅动压力或者工况压力确定,倾向于取值低一些。
关于高规7.6.4.5条文的讨论的帖子,当时争论非常激烈,之后又有几个类似的帖子讨论。从水友请教黄德祥先生和姜文源先生的意见来看,两位老师也是要求按照实际稳压装置产生的平时系统压力来确定的。这样的结论没什么问题,肯定正确。但是和提高系统分区压力值以减少分区的初衷有所违背。系统分区,最早80米要求的时候以60米高度来分区,现在提高到100米,结果稳压情况下还是以60米高度分区,日后提高到120米的时候,看来恐怕还是要以60米或者80米高度来分区。标准不断放宽,结果却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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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28#
6.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高于消防给水系统的最高处的水灭火设施,且其有效最低水位宜满足消防给水系统中最不利处水灭火设施灭火所需的最不利供水压力,但至系统最高处水灭火设施的最低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0MPa.:victory:这里没有象高规说,不到10m可以采取增稳压;
下面也不是(至少没说)是针对不到10m而进行的措施,有水箱的非稳高压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该没有疑问。
维持消防给水系统的补水和压力,水箱处一般>>10m
6.3.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没有高位消防水箱时,应采用稳压泵维持消防给水系统的补水和压力。
28#
至少现在看到的栓规看不出,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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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002-ytf 于 2008-11-12 17: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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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栓规
2.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protection water supply systems of temporary—high pressure
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水罐等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启动消防主泵,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
当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由稳压泵维持系统处于充水状态,并使系统维持一定的压力,灭火时系统应能自动启动消防主泵,且消防给水系统满足灭火时所需的额定压力和流量称为稳高消防给水系统,也是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对于稳高压系统来说,屋顶水箱肯定不是系统的必然选项
对于非稳高压系统来说,按照以往的规范,水箱是临时高压系统的基本组成,或者相当于水箱功能的--水塔、大气压罐,如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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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002-ytf 于 2008-11-12 17: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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