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消防法在 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装备建设、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督、消防产品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很大的改革和调整。尤其是消防审核的范围有了较大调整,住宅等一般的工程将不再由消防部门审核,同时增强了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消防机构不审核的工程,消防机构予以抽查,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对其消防设计负主要责任。针对新消防法的出台,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哪些工程需要审核,哪些需要备案。也规定了违反强标设计时的法律责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新修订的消防法在 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装备建设、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监督、消防产品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很大的改革和调整。
尤其是消防审核的范围有了较大调整,住宅等一般的工程将不再由消防部门审核,同时增强了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于消防机构不审核的工程,消防机构予以抽查,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对其消防设计负主要责任。
针对新消防法的出台,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了哪些工程需要审核,哪些需要备案。也规定了违反强标设计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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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dq119 于 2008-11-9 12:49 编辑 ]
32楼
30#,"6.3.5 当消防给水系统有屋顶消防水箱时,稳压泵宜设置在屋顶消防水箱间。"
是不是意味着有屋顶水箱的情况下也可能需要稳压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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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31#明确,我的写法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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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32#正是这一问题,有水箱要稳压。架了10m也不见放他一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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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002-ytf 于 2008-11-12 17: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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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赞同此说!但是栓规认为
水箱对于喷水是可有可无,而只是栓系统的一个特定环境下的组成,那么栓规就是说
1、水箱与喷水无关;
2、当且仅当--以水箱做等效水源时,水箱才与栓有关
"最主要还是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栓规不就是说:在数值上与初期火灾用水量相当,且只是栓的准消防水源。仅此而已
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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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002-ytf 于 2008-11-13 09: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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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1、0.8MPa时没有用足,这种算法不存在问题
2、1MPa时,这种算法已接近。只是我国算法与美算法储备不同
3、80m几何高度按栓规的--安全系数+0.35MPa没有问题吗?越是上部分区越是要注意灭火状态的安全,
4、再加上规范倡导的区域加压、集中加压(远超上海R=150),忽略平时对灭火状态的检验(含水锤),作为规范更当慎重而行
要重视水泵搅动压力
http://bbs.co.163.com/content/0_1207075_1.html>1.2MPa更高的话我国有些产品的质量就让人难以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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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002-ytf 于 2008-11-14 09: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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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34#,条文"6.3.5 当消防给水系统有屋顶消防水箱时,稳压泵宜设置在屋顶消防水箱间。"的意思,应该是说,当采用设置屋顶水箱的系统,同时仍然需要稳压泵对系统稳压的情况。
不可能水箱架到足够高度,也非要采用稳压泵。这样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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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引用35#:
“赞同此说!但是栓规认为
水箱对于喷水是可有可无,而只是栓系统的一个特定环境下的组成,那么栓规就是说
1、水箱与喷水无关;
2、当且仅当--以水箱做等效水源时,水箱才与栓有关
"最主要还是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栓规不就是说:在数值上与初期火灾用水量相当,且只是栓的准消防水源。仅此而已 是吧?”
从道理上讲,关于水箱的规定,应当是针对所有水消防系统的,包括消火栓系统,也包括喷淋系统。因为栓规不止讲栓,还讲消防给水。而且栓规提倡联合消防系统。栓规对此的规定,是否会产生水箱的设置只是针对消火栓系统,这样的歧义,还要仔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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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36#,当规范规定80米的时候,要说没用足,也有些道理。但是规定多少是用足了呢?
显然100和120也是人为规定的,和80并无本质不同。随着管道材料生产质量的提高而提高,没有研究过钢管的生产标准,但是相信即使是120,也同样是留有余地的。
规范明文的规定,没有道理认为:在以前规定80的时候留下的余地可以利用,到了规定100,或者120的时候,所留有的余地就不可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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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推下去就会变成无界限了,这与实际是不符的。除非经过反复的试验,但工程是不现实的。
两个标准各自算法下的楼层高度惊人的相似,这是需要我们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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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单路市政管供给室内消防可以直接抽,单路市政管供消防水池--反而不计补给?(不问你有无有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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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002-ytf 于 2008-11-13 13: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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