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tolice
tolice Lv.2
2005年03月25日 15:08:51
来自于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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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现发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 长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8号
现发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26日中国气象局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开展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证明;不合格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条 对从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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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龙机电科技
2005年03月25日 15:15:29
2楼
呵呵!看看这个地方政府文件: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2004-12-20



针对近年雷电灾害增多的情况,《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经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
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定期检测,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防静电检测。
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防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整改。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结果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工程设计进行审核的;
(二)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检测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
(四)安装、使用的防雷装置不合格或者不符合使用要求拒不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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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20332033
2006年01月15日 23:34:30
3楼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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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3)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4)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5)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2、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甲、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甲级:
(1)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2)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3)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4)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5)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乙级:
(1)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2)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3)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4)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5)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丙级:
(1)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
(三)申请方式:送交书面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申请丙级资质的,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
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申请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
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6、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7、《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8、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9、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10、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五)提示与强调:
1、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2、正式申请报告需加盖单位印章,单位法人应签字;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要三证齐全,且三证的有效期应超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的三年有效期;《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印章,并通过工商部门本年度的年审。《企业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有防雷工程项目;
4、申请材料应工整、清晰、无漏项,用A4纸打印,为查阅方便应统一编页号,并加目次,按上述申请材料所列的顺序装订成册;
5、申请单位应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二)受理岗位
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三)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防雷工程专业资质条件。
(二)审查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
(三)审查
市气象局防雷办委托北京市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甲级资质申请进行初审,对丙、乙级资质申请进行评审。
市气象局防雷办根据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意见报市局主管领导。
四、决定
(一)审定岗位及职责
市气象局主管领导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后,由防雷办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二)许可决定
1、对甲级资质申请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中国气象局。初审不合格的,由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在收到乙、丙级资质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中国气象局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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