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管理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区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依法登记的勘查区和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工作阶段。
第二章 出 让
第六条 探矿权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出让、颁发勘查许可证。
第七条 采矿权由县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依法出让、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砖瓦用粘土、建筑用砂的采矿权,由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