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单位记录
knight1024
knight1024 Lv.2
2008年08月28日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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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财政局(2006-03-16) 南 安 市 财 政 局南财[2006]4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桂秋。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盛华大厦25楼。代理人:邹友仁(被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参加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代理招标的“南安市医院洁净手术部和ICU病房项目”的合法代理人),职务: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区域经理。

南安市财政局(2006-03-16)
南 安 市 财 政 局
南财[2006]46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桂秋。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盛华大厦25楼。
代理人:邹友仁(被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参加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代理招标的“南安市医院洁净手术部和ICU病房项目”的合法代理人),职务: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区域经理。
被投诉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俊欣。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11楼C1座。
代理人:刘秉政(被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参加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代理招标的“南安市医院洁净手术部和ICU病房项目”的合法代理人),职务: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区域经理。
我局于2006年2月27日收到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参加由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代理招标的“南安市医院洁净手术部和ICU病房项目”投标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我局经过开展系列调查审核工作,查明如下事实:被投诉人在投标材料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盖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照专用章(3)印章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8月19日在我局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从深圳市新恒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以此证明以深圳市新恒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工程业绩可由被投诉人承接作为投标、中标条件。我局接到投诉书后通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继续坚持上述单位名称变更事实并提供相应依据及作出说明。我局接到投诉后组成调查组到深圳市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查明的事实情况是被投诉人并没有存在名称从深圳市新恒星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过来的事实。由此,投诉人的投诉情况属实,被投诉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取消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南安市医院洁净手术部和ICU病房项目招投标中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二、对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该罚款直接从被处罚人上交给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中扣留。请福建省机电设备招标公司对被处罚人上述款项4万元及时汇入我局,户名:南安市会计核算中心(财政局),开户行:南安市工商银行,帐号:1408014029022042631 。
三、将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我市的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被投诉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泉州市财政局或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 安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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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ight1024
2008年08月28日 11:49:24
2楼
http://www.liaohai.com.cn/liaohai1/www/index/channel_02_show.asp?idth=2334&id=609&idse=1942



湖州市财政局
关于湖州市中心医院净化工程采购项目招投标结果投诉的处理决定
湖政采处[2005]2号


本局于2005年8月17日收悉上海德威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函。其:

投诉人:上海德威净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威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伟;
受委托联系人:顾明辉
地址:上海市中原路60弄1号805;邮编:200438。
被投诉人:浙江省湖州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以下简称:湖州市政府采购分中心);地址:湖州市凤凰路800号;法定代表人:刘敏
联系电话;0572-2220019;邮编:313000。

投诉主要内容:在本次湖州市中心医院净化工程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号:HZGZ2005-50)公开招标中,上海德威公司对第一标项中标人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灵镜公司)投标产品欧美进口自动推拉门——英国MGI国际有限公司生产制造的自动推拉门,认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问题,要求本局作调查,如调查属实,对海南灵镜公司在投标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招标文件中所规定视为其无效投标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本局在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函”进行审查,确认上海德威公司投诉程序合法,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函”副本。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作出说明。同时,先后分别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海南灵镜公司发出书面函,要求提供涉及英国MGI国际有限公司及其制造的自动推拉门产品的相关资料和说明。本局认真查阅本次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后,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综合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告知如下:一、按照本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HZGZ2005-50)的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原厂原件样本与网站(招标文件第28页倒数第7行);带“*”号的为不可偏离项目,偏离可导致作无效标(招标文件第29页第17行)。海南灵镜公司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所提供带“*”号(带“*”号为不可偏离的实质性条款)的欧美进口自动推拉门产品是英国MGI国际有限公司在其本国制造的自动推拉门产品,而本局发现海南灵镜公司在本次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技术标I第62页和第63页)中样本图片(3张)和平面设计图,与上海德威公司提供的荷兰WALDOOR公司自动推拉门样本图片(3张)和平面设计图非常相似,后经湖州市公安局技术专家鉴定,其结论:海南灵镜公司提供英国MGI国际有限公司在其本国制造的自动推拉门原厂原件样本是打印机打印的,用纸为普通A4;海南灵镜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标I第62页的图片、63页的平面设计图与荷兰WALDOOR公司的产品宣传页中的图片、平面设计图同一(见附件:湖州市公安局鉴定书)。二、按照本次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原厂原件样本与网站(招标文件第28页倒数第7行),而本局发现海南灵镜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标I第6页)产品资料情况表中第8格内,提供自动推拉门制造商英国/MGI公司的网站 www.mgi-limited.com,但经本局核实其网站不是英国MGI国际有限公司的网站,与本次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三、本次招标文件第26页第7行明确规定(带“*”号)本次招标的自动推拉门为“欧美成套医用气密自动趟门”。招标答疑函第18条更进一步明确,欧美进口自动门为“成套欧美原厂原装手术室专用气密自动门”。招标文件第28页第16-18行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如下原厂原件样本与网站。所有带“*”号设备必须同时提供原厂对本项目原件授权函书或总代理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经核查,海南灵镜公司在投标文件(海南灵镜公司技术标中I第13页)中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其陈述为:“我们MGI(FAR EAST) LIMITED (制造商名称)是按英国政府(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香港新界火炭山尾街18-24号(制造商地址)”。显然与本次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相符合。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本次招标文件第49页第9行)的规定。本局认为上海德威公司投诉事实成立。为此,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取消被投诉人在2005年8月15日公告《湖州市中心医院净化工程采购项目中标公示》中第一标项中标商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格,中标无效,被投诉人应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保留对海南灵镜公司进一步追究行政责任的权力。三、根据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处理结果将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投诉人对本局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湖州市公安局鉴定书(共3页)略

湖州市财政局

20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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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ight1024
2008年08月28日 11:49:45
3楼
http://www.chinajsb.cn/gb/content/2006-04/03/content_168766.htm


青海省建设厅否决一工程招投标结果


http://www.chinajsb.cn 2006-04-03 08:08:44 字号 【大 中 小】【关闭窗口】


  本报讯 记者薛长福报道 近日,青海省建设厅否决了一起违法招投标活动的结果。

  前不久,青海省建设厅收到中国联合承造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诉函。据该函反映,由青海省成套招标公司代理的青海红十字医院医疗综合楼洁净手术部和ICU(重症监护病房)工程招标项目在招投标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据调查,中标单位上海德威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联合体投标主办人应具备的施工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青海省建设厅经与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了对此次招投标结果予以否决的决定,并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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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ight1024
2008年08月28日 11:50:13
4楼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对伪造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有关企业和责任人处理情况的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6年09月26日 

建管函[2006]99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近期,在我省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樟塘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使用伪造的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我厅核验并报请发证机关核实,上述企业伪造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行为属实。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对伪造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通报》(建市函[2005] 357号)提出的“对伪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行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的要求,并依据有关规定和13家企业向我厅提交的《本公司郑重承诺》,经研究,对伪造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有关企业和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收缴伪造的浙江樟塘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的16份项目经理证书,对浙江樟塘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在其信用档案中分别记录其不良行为,责令上述企业进行整改,履行“自动退出”的承诺,并注销已在我省的备案,本年度内不予受理上述企业进皖备案申请。

  2、对浙江樟塘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徐荣昌、邵江海,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聂世贵、孙晓岳、李胜芳等16名项目经理,在其信用档案中分别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所属企业三年内不得委派其进驻安徽省境内从事项目经理岗位工作。

  3、建议上述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的伪造项目经理证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今后,各市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和巡查,对伪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其他不良行为,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特此通报。

  附 件:伪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名单


安徽省建设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伪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名单

序 号 工 作 单 位 项目经理 证  号
1 浙江樟塘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徐荣昌 3134100225
2 浙江樟塘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邵江海 3134100228
3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 聂世贵 8952120012
4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 孙晓岳 8953120046
5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 李胜芳 8953110018
6 中国对外建设海南公司 吴昌林 5700100068
7 中建六局三公司 李景强 0263120168
8 中建六局二公司 齐力鹏 8962120204
9 浙江金华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郑功初 3150118161
10 浙江省嵊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张敏均 3134117218
11 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荣伟 3134103769
12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卢遥航 3150173200
13 江苏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秦斌 2104115003
14 南通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刘克泉 2106124060
15 江苏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管学新 2106124045
16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邓宁 8923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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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a0818
2009年03月10日 20:01:32
5楼
你无聊发这些的,只能说明德威与尚荣做的关系够硬的,还能说明点这个招标文件是那两家公司编写的,他们怎么知道人家做假呢?明摆着大家都明白招标事的,为什么打破这个潜规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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