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省住建厅 9月5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79 号)。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9月5日,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79 号)。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专项资质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
第二十五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 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施工现场应设置满足使用要求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养护设施,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不得送至施工现场外养护。
住建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1
住建部出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一条 明确: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 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
第二十五 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 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 予以撤销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23年4月19日,住建部正式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资质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明确申请 综合资质 的单位应具有 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 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 应当具有 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
2、 提高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 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 相关要求。
综合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
专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主要人员配备:
3、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 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1、 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 ,其中 专项资质 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 9个专项资质 ,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
2、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 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 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 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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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质 |
专项资质 |
机构资历 |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均具有 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 |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 |
社会信誉良好, 近3年 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
社会信誉良好, 近3年 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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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要求 |
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 |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项专项资质, 应当具有 3年以上 质量检测经历 |
具备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
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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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 |
技术人员 不少于150人 ,其中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工程类专业 中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人员 不少于60人 、工程类专业 高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人员 不少于30人 |
主要人员数量不少于《 主要人员配备表 》规定要求 |
注册人员 |
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名(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均具有 2年以上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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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应具有 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 ,具有 8年以上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
具有 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 5年以上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
质量负责人 |
具有 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 8年以上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
具有 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具有 5年以上 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
管理水平 |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满足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 要求 |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
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
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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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设备 |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
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
检测场所 |
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