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某采购中心组织家具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根据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监管部门与采购人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招标信息的公开发布和标书的制作工作。为了方便潜在投标人更好地理解标书内容,有感性认识,在标书中规定了发放标书最后一天下午进行现场答疑。有趣的现象发生在答疑现场,购买标书的某位商追问此次投标是否就是参与答疑的四家单位最终参与投标,当时也许没有意识到投标人的用意,采购中心的组织者仅是不置可否,一笑了之,而采购单位的代表更是心无城府,甚至说肯定是没有了,而当时已经是下午近四点钟了,而购买标书截止时间是五点种。开标如期进行,在开标仪式现场这位投标人旧话重提,指出当时来参与投标的四家单位有一家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来参与投标,他们事先已经得到可靠消息,而到场的投标人依然还有四家,其中有一家商他们不认识,要求给予解释。采购中心立即指出,答疑会开始至结束未超过四点,而标书购买截止时间是五点,一个小时内会发生很多事情,采购中心没有义务、且法律也不允许把相关信息如实通报给商,这是法律规定的保密条款,其实在有效时间内购买标书的远不止四家单位。这位投标人听后还强词夺理,在公证部门、采购监管部门的耐心解释下,其尚喋喋不休,直至采购中心拿出原始的购买票据与记录证明才罢休。
某采购中心组织家具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根据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监管部门与采购人的具体要求,进行了招标信息的公开发布和标书的制作工作。为了方便潜在投标人更好地理解标书内容,有感性认识,在标书中规定了发放标书最后一天下午进行现场答疑。有趣的现象发生在答疑现场,购买标书的某位商追问此次投标是否就是参与答疑的四家单位最终参与投标,当时也许没有意识到投标人的用意,采购中心的组织者仅是不置可否,一笑了之,而采购单位的代表更是心无城府,甚至说肯定是没有了,而当时已经是下午近四点钟了,而购买标书截止时间是五点种。开标如期进行,在开标仪式现场这位投标人旧话重提,指出当时来参与投标的四家单位有一家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来参与投标,他们事先已经得到可靠消息,而到场的投标人依然还有四家,其中有一家商他们不认识,要求给予解释。采购中心立即指出,答疑会开始至结束未超过四点,而标书购买截止时间是五点,一个小时内会发生很多事情,采购中心没有义务、且法律也不允许把相关信息如实通报给商,这是法律规定的保密条款,其实在有效时间内购买标书的远不止四家单位。这位投标人听后还强词夺理,在公证部门、采购监管部门的耐心解释下,其尚喋喋不休,直至采购中心拿出原始的购买票据与记录证明才罢休。
分析
案例中透视出的信息值得采购机构深思,原则上说,采购中心完全可以不予理会投标人的苛刻要求,但既然商有疑问,哪怕是不切实际的荒唐想法,采购中心作出有理有节的回答也是必要的。从案例发生的情况看,我们能够很感性地认识到,其实现场考察或者标前答疑会是与政府采购有关保密措施相矛盾的,这对矛盾有时难以调和,而且法规对此的规定也有矛盾之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25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而第26条又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部门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对于组织者来说既然有现场考察活动,总是希望所有的购买标书的潜在投标人都来参加答疑会,这样一来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组织者的善意努力无形中却泄露了投标人的关键信息。法规既然规定潜在投标人的关键信息不能泄露,是经过充分论证的,而且实践也证实效果很明显,但答疑考察现场却破坏了这样的气氛。案例中那位投标人既然对投标人的数量与单位感兴趣,无意中得到了其想方设法想得到的东西,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机构尚未意识到这种问题后,定会暗自窃喜,当然更会“得理不饶人”,为了谋求中标,或者说是要提高中标机会,对超出他意料中的商来投标自然抵触情绪很大,而且据知该项目是办公楼家具,预算金额有三百万,来投标的的单位大部分是某省的商,因此对突然冒出的外省商感到很惊讶,从某种程度上说,由于现场答疑会组织不严密也给予了商一定的误导成分,组织方更没有事先想到预防措施,或者从细节上进行澄清,也有责任。这起实践的发生,究其根源,笔者认为这是法律规定上的矛盾,采购机构按照上述两条规定单独执行,也许都是维护着法律的尊严,然而从对法律精神的整体把握而言,却违背了法律宗旨。
控制措施
对于有些项目来说,现场答疑是投标人最方便地了解招标信息的有效途径,客观地说,确实有些采购人对采购项目不是十分了解,虽然在拿招标方案的时候也许征询了相关商的意见和建议,但是我们不能排除建议者的先入为主心态,更有某些采购人对工作不负责任,方案提供很粗糙,很多要求与表述不明,而且对商报名阶段反映的问题也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希望把解决问题的方案一股脑地放在现场考察阶段,由商之间来相互沟通,最终形成一个折衷的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这也不失是一个好的办法,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也不能对采购人进行过多的指责。法律的规定必须执行,如何执行,就是一门艺术了,如何有效地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的矛盾,我们认为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如手。
一是组织方要注重答疑技巧。我们认为从方便商的角度而言,现场考察与答疑在标书购买前的最后一个下午举行比较稳妥,既方便了前来报名购买标书的商,免除了再次的车马劳顿之苦,同时也是一项灵活的应付采购人对投标人信息的一网打尽的后顾之忧,因为报名时间尚未结束,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就难以一眼洞穿,也给别有用心的商布了一个迷魂阵,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参与组织的所有成员要协调一致,统一口径,要向商表明截止下午答疑会开始止,现场只来了在座的几位商,但不能代表项目投标人只有这几家,采购人与采购中心对由于商自身的原因而作出的错误猜测不负任何责任,采购机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标书的具体规定执行,未参加答疑会的商我们会以适当的方式把答疑会的具体决定无一遗漏地书面告知。答疑会现场要组织严密,话语准确,不给能引起商误导的任何信息,答疑会有问题时,要在会议结束后提出书面的澄清材料,同时要结合标书上的澄清时间的规定,做好澄清整理工作。答疑现场不得宣布商的单位名称,要求所有商进行陈述时不得有意无意间泄露自己的身份,这样做也许对不熟悉的商之间能起到一个保护作用,但是可能效果不是十分明显,主要原因是,业内同项目的商都比较熟悉,特别是预算较大的项目,有能力投标的商彼此都很了解,不在乎地域是否接近;再者项目投标时完全是彼此不熟悉的商,只有理论上的可能性,一般来说彼此相知相识,且同一地的商参标几率也很高,商一般不能完全对称地接受采购信息,信息的获取有“裙带效应”。
二是尽量减少标前答疑会。标前答疑会是商之间的面对面的近距离接触,对于一些普通的招标项目,能够进行文字清楚描述的,一般还是以文字说明为主。有关项目的所有数据能够清晰地反映在标书上,这就需要采购人在提供招标方案时要下工夫,必要时可以以图片、资料、图纸等形式向潜在投标人进行多角度的展示。要坚决杜绝现场考察变味现象,如仅是组织大家坐下来夸夸其谈而已,这就没有必要了。招标采购项目与施工场地没有直接关系的,即使招标项目表述上有问题,也完全可以以书面澄清的方式进行解答,没有必要徒具形式而提升泄密的风险。当然我们不能怕泄密而故意取消某些考察活动,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些项目确实需要现场查看的必须坚决执行,对于一些没有主观倾向性的考察项目,如监控项目监控地的考察,体育馆空调位置的安装等考察活动,最好还是以商的单独考察为好,采购招标机构不组织集体考察,有效避免投标人信息泄露问题。
三是对于必须要进行答疑的项目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商串标。现场答疑还有一个潜在的风险,就是一旦彼此熟悉,在利益的驱动下,有形成串标的隐患。从各地反映的串标案例来看,大部分都是项目投标商彼此熟悉,寻求利益均沾,采取一定隐秘的手段,形成“统一战线”,共同对付招标采购人员,虚高报价,使公共财政蒙受损失。我们不能排除有些招标项目由于把关不严而导致的商地域的集中性,使得一些防范措施瞬间消逝,这样一来就给现场答疑提出了挑战,也增加了防范成本。
要防止由于答疑组织不当而引发的串标事件发生,笔者认为至少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工作:首先招标信息发布要规范。要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做好招标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媒体要遵守财政部、厅的规定,要给潜在投标人以充分的信息响应时间。采购单位提出采购项目时要有计划性,早做计划,早做安排,使招标项目不至于成为领导或政治的牺牲品,以便给采购机构充分的周知信息时间,让广大的投标人信息趋于对称。
其次降低商的准入门槛。采购活动中经常发现,采购人出于对某位商的信任,武断地采用其提供的技术参数与资格作为准入条件,以自己的高标准来引导招标项目提高门槛,排斥异己,达到中标的预谋,采购单位也认为提高了准入标准,可以提高招标项目的质量和档次,根本不考虑采购成本,更谈不上实践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显示需求了。其实很多招标项目不需要设置过高的入门条件,公开竞争,给有一定资格的商公平的竞争机会,在标书中适当提高合同履行的严肃性,评分权重设置可以从严要求,达到宽进严出的效果。降低门槛便于商之间的充分竞争,相互监督,能有效打击不法商的串标企图。
第三,标书设置方面进行控制。标书制作是一门大学问,如何最大限度地控制倾向性、排他性的规定,提高竞争力,激活广大投标人的参与积极性,是我们面对的主要任务。招标信息的公开发布是基础,而标书内容的有效性才是最重要的因素。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商的相对集中,减少地域性门槛因素,如采购人要求某项目必须在本地有售后服务商或维修点,作为必备条件就明显限制了外地商的参与机会,这种做法是不妥的。招标方式中的不定品牌采购应该是标书制作追求的方向,不定品牌串标几率将会大减,而一旦采购人强烈要求定品牌采购,串标的风险将会大增,针对品牌采购的问题,采购机构要据理力争,并力争做到把自己的符合法律的意图充分反映在标书制作上,利用招标文件源头控制串标行为。
第四,评分办法设置控制措施。评分办法对串标行为的控制似乎效果不是很明显,而且串标行为也不是评分办法的控制范围,很多评分细则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措施,然而从实践工作中发现,其实考虑周密的评分办法并不是死的条文,而是活的控制手段。串标者想利用报价掩护事先设定好的某商中标,往往是让准中标人报价最低,其余的商故意抬高价格,所以评分办法设置时就要有针对性,对于现场答疑有可能泄露投标人信息的情况,评分办法设置时要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定品牌采购的,价格权中不能以最低价为最高得分;而对于不定品牌采购的,价格分的计算不能取各品牌报价的平均值,条件允许时,最好以折扣率作为价格分的计算依据,通过这些手段能够一定程度控制串标行为。当然假如说采购人能够提供十分精确的采购预算,那就能够更好地对投标的串标行为进行控制,但关键是科学合理的采购预算有时难以得出,而且还有废标的成本、时间、领导、成本、投诉风险等因素的存在,采购人有时难以决断,犹豫不决,但是笔者认为在评分办法中设置出项目预算的最高限额还是有操作的可能性的,在基本合理的预算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比,以此作为项目的最高限价,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一旦突破设限点,就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废标,这样一来能够有效控制商的串标行为。当然我们也知道,这个上限点的得出是很困难的事情,前提要进行多方面的准备,要进行充分的调研,查找相关资料,了解市场行情与商的利润率等等情况,特别是对不定品牌的采购行为,综合预算的设定更是困难,但为了有效地解决现场答疑与投标人信息不得泄露两者之间的矛盾,前期的成本投入应该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