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境监测实战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暂停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函 泸州市人民政府: 4月11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暂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警示函》(川环督察办函〔2024〕60号),要求你市6月30日前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44.9微克每立方米,优良天数率优于77.5%。到期后,你市PM2.5浓度为45.2微克每立方米,未达到目标任务,按照相关规定应对你市实施区域限批。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暂停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函
泸州市人民政府:
4月11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暂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警示函》(川环督察办函〔2024〕60号),要求你市6月30日前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44.9微克每立方米,优良天数率优于77.5%。到期后,你市PM2.5浓度为45.2微克每立方米,未达到目标任务,按照相关规定应对你市实施区域限批。
鉴于你市完成了优良天数率目标,未完成PM2.5浓度目标,特别是江阳区在警示期间PM2.5改善幅度全市最小、浓度全市最高,对大气质量目标完成影响最大。为更好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关系,减少对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影响,现决定对你市江阳区暂停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一、限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纳入国、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外,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同步暂停审批相关文件。
二、限批期限
3个月
三、整改要求
(一)请你市高度重视,督导江阳区抓紧制订整改方案,明确限批期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
(二)全市举一反三,督导其他重点难点区域,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确保全市限批期间PM2.5平均浓度不高于24.6微克每立方米。
(三)限批期满,若你市未完成目标,我厅将依法依规延长对你市区域限批时间。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