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全面使用“苏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系统”的通知》。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使用 “苏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系统”。
在本市范围内 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企业 均应对接“管理系统”并纳入管理 。
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于 2024年9月30日之前 , 完成 “管理系统” 对接调试 工作, 录入相关信息 并开始数据采集和上传。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应按规定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提供 预拌混凝土出厂 合格证 和预拌混凝土出厂 质量证明书 。
2024年11月1日起 ,所提供的 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必须通过“管理系统”生成 ,具备二维码扫描防伪验证功能,电子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内容与纸质证书内容无差异,证明纸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真实有效, 此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作为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统一证明文件 。
施工单位应将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 合格证 和预拌混凝土 出厂 质量证明书 存放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中备查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并将其 作为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
《通知》提出:此举是为了 坚决杜绝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进入工程现场 , 严防未经淡化海砂(违规海砂)流入工程项目 ,促进我市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
苏州:立即核查此类材料!发现流入建筑工地并用于浇筑的,对企业进行查处!工程需拆除相关混凝土构件
今年年初,苏州市住建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核查未经淡化海砂可能流入我省建筑市场有关情况的函》。
省住建厅《函》指出:2023年12月,有群众向我厅厅长信箱反映, 大量广东运输过来未经淡化的海砂 在我省靖江博联码头和大通码头、太仓鑫海码头和万方码头、江阴长宏国际码头 倾销 。须 抓紧核查 , 必要加强 对从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 监督检查 。
苏州市住建局《函》明确以下内容:
请 太仓市住建局 立即 会同同级交通局 核查 此情况。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严格 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相关规定, 查验 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 。
预拌混凝土进场时 , 施工(监理)单位应认真查看 进场混凝土的配合比通知单、合格证、混凝土拌合物和原料用砂的氯离子含量检测报告, 查看 砂料的产地和氯离子含量, 杜绝 未经淡化的海砂进场 ;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 进行检测 ;各地工程监督机构要加大预拌混凝土拌合物随机监督抽测力度。
如发现未经淡化的海砂流入建筑工地并用于浇筑工程结构的 ,要对相关责任单位 进行查处 ,并督促 涉及 工程项目拆除相关混凝土构件 。
各参建单位要认真查看归集信息, 未进行信息归集的 批次产品不得进场、未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 不得用于施工 ;
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认真核验《见证取样记录表》,无《见证取样记录表》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发现信息不一致的送检样品 不得收样 。
查看全文: 苏州:立即核查此类材料!发现流入建筑工地并用于浇筑的,对企业进行查处!工程需拆除相关混凝土构件
原文如下:
苏建函质〔2024〕272号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全过程数字化监管,促进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8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19〕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使用 “苏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构建“苏州市预拌混凝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一步严格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实现对预拌混凝土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提高我市混凝土质量管理水平, 坚决杜绝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进入工程现场 , 严防未经淡化海砂(违规海砂)流入工程项目 ,促进我市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
二、系统对接
在本市范围内 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企业 均应对接“管理系统”并纳入管理 。为便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管理、试验数据采集、搅拌数据采集,原则上统一安装配置相应软硬件,统一对接,有特殊情况的将开放对接端口供企业自行对接。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于 2024年9月30日之前 , 完成 “管理系统” 对接调试 工作, 录入相关信息 并开始数据采集和上传。
三、实施要求
1.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管理系统”的重要作用,要加强“管理系统”对接工作的宣传引导,督促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时完成系统对接及数据上传工作,确保“管理系统” 全面有效应用 。
2.明确职责分工。 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受苏州市住建局委托对“管理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数据上传监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动态核查等工作。
3.严格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要全面应用“管理系统”,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字化管理,对不按规定对接使用“管理系统”、不按要求上传填报数据信息或上传填报数据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在动态核查时 应进行严格扣分 ,并进行 通报 ,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4.落实现场应用。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应按规定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提供 预拌混凝土出厂 合格证 和预拌混凝土出厂 质量证明书 。 2024年11月1日起 ,所提供的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必须通过“管理系统”生成 ,具备二维码扫描防伪验证功能,电子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内容与纸质证书内容无差异,证明纸质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真实有效,此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作为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统一证明文件 。
四、其它事项
1.施工单位应将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的预拌混凝土出厂 合格证 和预拌混凝土 出厂 质量证明书 存放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中备查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并将其 作为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
2.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作为监督验收、质量监督巡查的重要检查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供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的混凝土企业或提供的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 弄虚作假 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严肃处理 。
3.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管理系统”混凝土生产数据的管理, 不 得擅自将相关数据外传,不得用于企业经营、商业竞争 等。
4.苏州市住建局将适时对“管理系统”进行评估,总结完善系统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提升系统适配性和实用性,适时完成系统改造升级,提升“管理系统”运行效率与监管效能。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