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工业涂装是指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生产过程。工业涂装过程中的VOCs主要产生于调漆、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涂装工序,主要来源于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胶粘剂、密封胶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及挥发逸散。其中,汽车整车、家具、工程机械整机3个制造业参见相应行业技术指南。 一、源头削减 1. 含VOCs原辅材料
其他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工业涂装是指为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生产过程。工业涂装过程中的VOCs主要产生于调漆、喷漆、流平、烘干、清洗等涂装工序,主要来源于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胶粘剂、密封胶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及挥发逸散。其中,汽车整车、家具、工程机械整机3个制造业参见相应行业技术指南。
一、源头削减
1. 含VOCs原辅材料
(1)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中VOCs含量的限值应符合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9—2019)以及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 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 等标准的要求。(2)在同一个工序内,同时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时,排放浓度稳定达标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执行末端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的要求。
2. 喷涂工艺
(1)除大型工件特殊作业(例如,船舶制造行业的分段总组、船台、船坞、造船码头等涂装工序)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
(2)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
(3)宜采用静电喷涂、自动喷涂、高压无气喷涂或高流量低压力 (HVLP)喷枪等高效涂装技术,减少使用手动空气喷涂技术。
二、过程控制
1.储存
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胶粘剂、密封胶等VOCs物料密闭储存。
(1)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3)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
2.转移和输送
(1)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
(2)宜采用集中供漆系统。
3.调配
(1)涂料、稀释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宜设置专门的密闭调配间。
4.喷涂
(1)喷涂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新建线宜建设干式喷漆房,鼓励使用全自动喷漆和循环风工艺;使用湿式喷漆房时,循环水泵间和刮渣间应密闭,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涂装车间应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设计送排风速率,禁止通过加大送排风量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
5.流平
(1)流平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 处理系统。
(2)禁止在流平过程中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
6.干燥
(1)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温度较高的烘干废气不宜与喷涂、流平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7.清洗
(1)设备清洗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换色清洗应在在密闭空间内操作,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使用多种颜色漆料的,宜设置分色区,相同颜色集中喷涂,减少换色清洗频次和清洗溶剂消耗量。
8.回收
(1)涂装作业结束时,除集中供漆外,应将所有剩余的VOCs物料密闭储存,送回至调配间或储存间。
(2)设备清洗和换色过程产生的废清洗溶剂宜采用密闭回收废溶剂系统进行回收。
9.非正常工况
(1)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三、末端治理
1.喷涂、晾(风)干
(1)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宜采用文丘里/水旋/水幕湿法漆雾捕集+多级干式过滤除湿联合装置,新建线宜采用干式漆雾捕集过滤系统。
(2)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小风量低浓度或不适宜浓缩脱附的废气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
2.烘干
·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3.调配、流平(含闪干)
·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调配、流平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
4.清洗
·清洗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5.非正常工况
·应记录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情况信息。
四、排放限值
(1)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有更严格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五、监测监控
(1)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 或相关行业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 1086—2020)等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2)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3)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六、台账管理
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产品产量信息:主要产品名称及其产量、涂装总面积(有设计数模面积或涂装面积的)等。连续性生产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按照周期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2)原辅材料信息: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胶粘剂、密封胶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VOCs含量检测报告,使用量,采购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按照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具体内容参见第3部分中的“三、治理设施台账记录”。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3)非正常工况:设施名称及编号、起止时间、VOCs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信息,记录频次为1次/非正常情况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