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和鉴定的分类与区别
东北跳跳虎
2024年07月05日 10: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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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测的分类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起草说明下的第三章术语中第3 条对 检测 进行了术语解释:“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此外,《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第2.1.1 条中对 建筑结构检测 进行了术语解释:“为评定 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或鉴定既有建筑结构的性能

1 检测的分类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起草说明下的第三章术语中第3 条对 检测 进行了术语解释:“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此外,《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第2.1.1 条中对 建筑结构检测 进行了术语解释:“为评定 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或鉴定既有建筑结构的性能 等所实施的检测工作。”第3.1.1 条中对建筑结构检测进行了分类:“建筑结构的检测应分为 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其中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是为了评定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所实施的检测工作,是为了工程验收服务的,适用于新建建筑(含既有建筑中的新增及加固构件),而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是为了鉴定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等所实施的检测工作,是为了房屋鉴定工作服务, 适用于既有建筑

       在《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第3.1.3 条中,对新建建筑工程的结构质量检测结论要求提出了规定:“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应进行检测结论的 符合性判定 。”相比之下,第3.1.5 条中对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提出不同的要求,明确指出:“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应为结构的评定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和检测结论。”其条文说明进一步阐释了:“……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 无须进行检测结论的符合性判定 ”。此外,《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3.1.3 条第3 款对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结论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即:“……检测、监测结果未经综合分析,不得直接作出鉴定结论”。

图1 检测的分类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第3.2.12 条对于检测报告的内容、要求和结论提出了规定:“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做出所检测项目与设计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判定。既有结构性能的检测报告应给出所检测项目的检测结论。”此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8 号)中为新建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报告制定了专门的模板要求,但目前尚无省级统一的模板要求适用于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报告

2 鉴定的分类

       鉴定包含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 第2.1.6条对可靠性鉴定进行了术语解释:“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正常使用性(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可靠性鉴定可进一步细分为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起草说明下的第三章术语中第6 条对抗震鉴定进行了术语解释:“通过检查既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抗震鉴定前必须进行安全性鉴定,安全性鉴定后可不进行抗震鉴定。

3 检测与鉴定的关系

       检测是指通过专用仪器和设备对房屋的结构和构件的特性、参数、缺陷进行测定,必要时辅以验算。实施检测前,需要根据现有资料的完整性、既有建筑的实际状况以及建筑使用功能是否与原设计相符等情况,制定包含现场检测内容和抽样数量的检测方案。检测旨在为鉴定和加固设计提供可靠的技术参数,这一过程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完成,并最终出具检测报告。

       鉴定是指基于现场调查和检测结果,依据国家、行业相关鉴定标准,对房屋的特性进行评定。既有建筑改造和加固工程的鉴定类型主要分为可靠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等,其中可靠性鉴定包含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 第3.1.1 条指出:“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前,……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必要时应进行监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定与加固工作的需要。”此外,《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 第1.0.3 条条文说明也明确了:“……检测为鉴定提供基础数据,而鉴定为结构构件加固设计提供基本依据……”。

       调查只是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查阅档案、文件以及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勘查等的信息收集活动;而检测则是在调查的基础上提供数据,是调查的延续、鉴定的前提,一般不参与房屋工作状态的整体分析。鉴定则是在检测结果基础上进行分析和评定,为结构的加固设计提供了基本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 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委托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由上述内容可知,检测和鉴定工作可以由同一机构或不同机构分别完成。检测工作应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承担,而鉴定工作则需由具有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若由同一机构完成检测和鉴定工作,该机构必须具备检测和设计双资质。

4 仪器设备在检测和鉴定中的作用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第3.2.5 条第1 款对建筑结构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做出了规定:“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同时,《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19 第3.3.1 条明确了检测包括:“……检验、测试、观测和监测等方法”。因此,可以看出检测需要借助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测试等工作,以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当鉴定与检测由不同机构完成时,鉴定是基于检测结果进行验算、分析和评定,并最终编制鉴定报告。在这种情况下,鉴定工作不需要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测试等操作。相反,如果鉴定与检测由同一机构完成,那么在进行鉴定工作之前需要先使用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等操作,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图4 检测与鉴定的关系

5 房屋鉴定的基本程序

        房屋鉴定的基本程序为调查、制定检测方案、现场检测、整理计算、分析鉴定、编制鉴定报告给出结论建议。

图5 房屋鉴定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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