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地上设置气体灭火的有窗房间,灾后排风能否采用开窗自然补风? A: 地上设置气体灭火的有窗房间,灾后排风系统启动,应联动开窗进行补风。
Q:
1.地上设置气体灭火的有窗房间,灾后排风能否采用开窗自然补风?
A:
地上设置气体灭火的有窗房间,灾后排风系统启动,应联动开窗进行补风。
Q:
2. 当实验楼需送新风,但排风无法设置热回收,造成本楼整体新风系统热回收率无法满足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新风热回收要求,如何处理 ?
A:
参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155-2019 第4.5.14.4条,“排风中有害物质浓度较大的房间”,可不回收排风能量,该房间的新风送风量或送风量可不计入“总新风量”或“总送风量”。
Q:
3. 地下层储藏室走道部分局部贯穿两层,该区域是否单独增加设置排烟口?
A:
根据具体的防烟分区划分设置排烟设施。
Q:
4. 住宅地下1层,消防前室正压送风,楼梯间自然,计算消防前室风量时,N是否可取1;取1风量是否偏小?
A:
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4.6条规定,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N1取值1。
Q:
5. 机械排烟时,要求机械排烟口与疏散口间距大于1.5米,如果排烟口设置在走廊,是否要与房间门保持1.5米距离?
A:
可以不要求。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4.12.5条,“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的术语解释,“安全出口”是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或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房间门(房间向疏散走道疏散)不属于安全出口。
Q:
6. 当排烟机房设置在较低层数,而需要排烟的场所在机房上层,该排烟机房最多能承担高于该机房多少米的防烟分区的排烟?
A: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4.4.4条,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
因条件限制,排烟机房确不能设置在系统最高处时,需要对系统进行水力计算,并考虑热压效应和系统效应等因素,合理确定系统风压及设备选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Q:
7. 走廊净高2.6m,自然排烟时按《烟规》计算挡烟垂壁高度0.52m;此时挡烟垂壁底净高为2.08m小于新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疏散通道、走道净高2.1m的要求,此种情况如何处理?
A:
1)可设置开孔(均匀分布)率大于25%的通透式吊顶或无吊顶,抬升储烟仓的底部标高。
2)与建筑专业协调,增加层高。
Q:
8. 对于自然排烟的走道,其自然排烟窗是否可以做成内开窗?
A:
可以有条件的采用。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除满足开窗面积和设置高度的要求外,窗的开启还应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4、7.1.5条疏散通道净宽度和净高度等要求。具体与建筑专业配合为宜。
Q:
9. 目前防排烟内衬风管问题,很多甲方咨询新规取消内衬风管,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做法,保证内壁光滑密闭?
A: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虽然未将“不应采用土建风道”的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但是其仍作为一般性条文继续有效,设计过程中应根据《指南》第 7.3.2条~7.3.3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防烟排烟系统管道及固定支架应为不燃材料制作;
2)金属风管及非金属风管的漏风量计算应符合《烟标》第6.3.3条的规定;
3)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非主要工作段),可采用土建风道;
4)既有建筑改造受条件限制而采用土建风道时,设计应明确风道内表面光滑度指标,及管道密闭性的要求,且风机的风量风压应与之相匹配;
5)新建建筑竖向防排烟管道采用非金属不燃材料时,应明确管道内表面的光滑度指标,及管道的密闭性、漏风量的要求,并校核选用的加压送风机或排烟凤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采用土建风道后,应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并满足消防验收要求;
6)土建风道难以满足粗糙度、管道的密闭性及管道漏风量等要求,建议保留内衬风管做法(除直通大气的送、排风井)。
Q:
10. 商业项目1-3层的中庭及周围步行街划为一个防火分区,中庭在机房层设置排烟风机,做侧墙排烟口,若排烟口至一层本防火分区内步行街的最远点距离不超30m,可否取消中庭与周围步行街之间的挡烟垂壁,步行街排烟也通过中庭顶的排烟风机来排烟?
A:
不可以取消中庭与周围步行街之间的挡烟垂壁。中庭防烟分区的设置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 4.1.3.4条要求。(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通过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连接的建筑,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3.6.7 条要求。
Q:
11. 山东消防验收指南第5.1.13条:住宅建筑总地下车库借用主楼的楼梯疏散,改疏散通道采用防火分隔、防火门将储藏室走道分割为多段,当每段储藏室走道长度不大于20m且该走道面积及与其他相连的储藏室面积之和不大于200㎡,该段走道及其储藏室可不设置排烟系统。建筑现在为了不设排烟有一些工程采用此条,此条应用的标准是什么?
A:
相邻住宅单元之间的疏散走道的中间设防火门,仍视为一条疏散走道。在确定疏散走道是否需要设置排烟系统时,不能因采用防火门将走道分隔成多段长度不大于20m的分段而规避设置排烟系统的要求。
即使总长度符合规定要求设置排烟设施的疏散走道在中间采用防火门分成若干长度不大于20m的分段,该疏散走道仍需要设置排烟系统,且每个分隔段均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烟分区。
Q:
12. 对于住宅一层下复式的情况,下复式的房间大于50平米且有可开启外窗的时候是否可以不用考虑排烟?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有无要求?
A: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5条规定,住宅一层下复式的房间大于50平米不大于100平米且有可开启外窗的时候可以不另外考虑排烟设施,敞开楼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设置挡烟垂壁。外窗开启面积由建筑专业确定并满足环境通风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