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型感烟探测器接线端子迎变化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4715—200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 GB4715—200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分类(见4.2);
点型感烟探测器接线端子迎变化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4715—200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 GB4715—200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分类(见4.2);
c) 更改了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响应阈值的范围要求(见5.7,2005年版的4.2);
d) 删除了慢速发展火灾响应性能(见2005年版的3.8);
e) 更改恒定湿热(运行)试验为交变湿热(运行)试验(见5.12,2005年版的4.10);
f) 增加了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传感部件污染报警功能的要求(见5.15);
g) 更改了闪光装置的光源类型(见附录 C,2005年版的附录 C)。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1984年首次发布为 GB4715—1984,1993年第一次修订,2005年第二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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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以下称探测器)应满足本章的相关要求,并按第6章的规定进行试验,以确认对第5章要求的符合性。
探测器应具备出厂时的完整包装,包装中应包含中文使用说明书。探测器应有独立的防尘罩,且探测器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
a) 探测器上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符合报警条件时,探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有黄色传感部件污染报警指示灯,当传感部件受到污染,影响探测器的正常使用时,探测器传感部件污染报警指示灯应点亮,并保持至污染排除。
b) 通过报警确认灯指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或污染报警时,被指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
c) 可拆卸探测器的指示灯可安装在探头或其底座上。
d) 指示灯点亮时在其正前方6m 处,在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探测器连接其他辅助设备(例如远程确认灯、控制继电器等)时,与辅助设备间连接线开路和短路不应影响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可拆卸探测器在探头与底座分离时,应为控制和指示设备发出故障信号提供识别手段。
探测器的进线和出线不应为同一接线端子。
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专用工具或密码)或破坏封条,否则探测器的出厂设置不应被改变。
探测器的响应性能如果可在探测器或在与其相连的控制和指示设备上进行现场设置,要求如下:
a) 当制造商明示所有设置均满足本文件的要求时,探测器在任意设置的条件下均应满足
本文件的要求,且只能通过专用工具、密码或探头与底座分离等手段实现现场设置;
b) 当制造商明示某一设置不满足本文件的要求时,该设置应只能通过专用工具或密码手段实现,且应在探测器上或有关文件中明确标明该项设置不能满足本文件的要求;
c) 具有地址的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应为 A 型探测器;
d) 响应阈值可调的探测器,响应阈值等级应在控制和指示设备上可查。
探测器应能防止直径为(1.3±0.05)mm 的球形物体侵入探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