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径流系数Ψ 1、降雨量: 降落在地面上的雨水量。
1、降雨量:
降落在地面上的雨水量。
2、径流量:
降水超出一定区域内地面渗透、滞蓄能力后多余水量产生的地面径流量。
3、径流系数:
一定汇水面积内地面径流水量与降雨量的比值。(实际值小于1)
4、影响因素:
1) 铺砌路面,Ψ值大,非铺砌路面,Ψ值小,种植植物越多,Ψ值越小;
2) 地形坡度越大,Ψ值越大;降雨历时越长,Ψ值越大;
3) 暴雨强度越大,Ψ值越大;雨峰靠前的雨型,Ψ值越大。
主要影响因素: 地面覆盖种类的透水性。
4.1.8 综合径流系数应严格按规划确定的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径流系数高于0.7的地区应采用渗透、调蓄等措施。
2 综合径流系数可根据表4.1.8-1规定的径流系数,通过地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得到,也可按表4.1.8-2的规定取值,并应核实地面种类的组成和比例。
3 采用推理公式法进行内涝防治设计校核时,宜提高表4.1.8-1中规定的径流系数。当设计重现期为20年~3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10%~15%;当设计重现期为30年~5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20%~25%;当设计重现期为50年~100年时,宜将径流系数提高30%~50%;当计算的径流系数大于1时,应按1取值。
注意:在设计中,也可采用区域综合径流系数。一般市区的综合径流系数Ψ=0.5~0.8,郊区的Ψ=0.4~0.6。
4.1.3 雨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确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城镇类型、地形特点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4.1.3的规定取值,并明确相应的设计降雨强度,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应采用规定的设计重现期上限;
2 新建地区应按规定的设计重现期执行,既有地区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地区改建、道路建设等校核、更新雨水系统,并按规定设计重现期执行;
3 同一雨水系统可采用不同的设计重现期;
4 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按表4.1.3中“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的规定执行,非中心城区下穿立交道路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10年,高架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不应小于5年(并不应低于路面设计重现期)。
中心城区重要地区主要指行政中心、交通枢纽、学校、医院和商业聚集区等。
3.3.1 雨水管网应包括雨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和泵站等设施,并应在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下保证地面不积水。--《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
集水时间与降雨历时的关系: 通常用汇水面积最远点的雨水流到设计断面的时间t作为设计降雨历时t,二者表示符号也相同。
4.1.11 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t——降雨历时(min);
t1——地面集水时间(min),应根据汇水距离、地形坡度和地面种类通过计算确定,宜采用5min~15min;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3.2.2 源头减排设施应有利千雨水就近入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 值流量,控制径流污染。
条文说明:采取雨水渗透、调蓄等措施,可以从源头降低雨水径流产生量,并延缓出流时间,同时可以控制径流污染。
1、地面集水时间t1
受地形坡度、地面铺砌、地面种植情况、水流路程、道路纵坡和宽度、降雨强度等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取决于集水距离和地面坡度。在其他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地面集水距离是决定集水时间长短的主要因素;地面集水距离的合理范围是50~150m,采用的集水时间为5~15min。
1) 在建筑密度较大、地形较陡、雨水口分布较密的地区或街区内,t1=5min~8min;(较小的t1)
2) 在建筑密度较小、汇水面积较大、地形较平坦、降雨强度相差不大雨水口布置较稀疏的地区,t1=10~15min;(较大的t1)
3) 起点井上游地面流行距离以不超过120~150m为宜;
4) 在设计工作中,应结合具体条件恰当地选定。t1选用过大,将造成排水不畅,经常积水;t1选用过小,将使雨水管渠尺寸加大而增加工程造价。
2、管道流行时间t2
L——各管段的长度,m;
v——各管段 满流 时的水流速度,m/s;
60——时间的单位换算系数。
注意:
1) 管道不会一开始就满流,实际平均流速v要比设计的小,即实际t2要大;
2) 各管段最大流量不大可能在同一时间内发生,因此管道内可以形成“空隙容量”,使一部分雨水能回流暂时滞流在此,实际平均流速v要比设计的小,即实际t2要大。
硬化地面比例越高,雨水管渠设计降雨历时越短。
海绵城市延长了地面雨水径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