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治理的活性炭管理要求@汽修行业 一、废气预处理要求 喷涂等工艺产生含颗粒物的VOCs废气的,宜在活性炭吸附前端设置过滤棉等颗粒物捕集装置。采用洗涤进行预处理的,应采取措施保障进入吸附环节的废气湿度为70%以下。 二、设施风速控制要求 涉VOCs排放工序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应装填齐整,避免气流短路。采用颗粒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活性炭纤维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VOCs治理的活性炭管理要求@汽修行业
一、废气预处理要求
喷涂等工艺产生含颗粒物的VOCs废气的,宜在活性炭吸附前端设置过滤棉等颗粒物捕集装置。采用洗涤进行预处理的,应采取措施保障进入吸附环节的废气湿度为70%以下。
二、设施风速控制要求
涉VOCs排放工序应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应装填齐整,避免气流短路。采用颗粒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60m/s;采用活性炭纤维时,气体流速宜低于0.15m/s;采用蜂窝活性炭时,气体流速宜低于1.20m/s。
三、设施质量控制要求
吸附装置及配套管道应密闭,主风机安装在吸附装置后端,使装置形成负压。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口,便于监督监测和日常监控活性炭吸附效率。
四、活性炭装填控制要求
颗粒活性炭碘吸附值≥800mg/g;蜂窝活性炭碘吸附值≥650mg/g;活性炭纤维比表面积应不低于1100m2/g(BET法)。企业应备好所购活性炭厂家关于活性炭碘吸附值、比表面积等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应考虑VOCs产生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活性炭装填量及更换周期。排气浓度不满足设计或排放要求时,需及时更换活性炭。活性炭更换周期宜不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
五、活性炭全过程管理台账要求
各汽修单位应与活性炭供货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需要明确载明活性炭碘值要求(如确实未签订合同的,在相关供货凭证中也必须明确提出活性炭碘值要求)。活性炭管理台账应有购入记录和质量规格应附发票、检测报告(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单位提供的检测证明)等关键支撑材料。应准确、及时填写更换记录并保存。废旧活性炭为危险废物,应当妥善贮存,贮存过程中产生的VOCs接入处理设施,将废旧活性炭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在台账中记录更换时间、使用量和移交联单。
算清“环保账”
优质活性炭环境效益显著,不仅治污效率更高,而且更划算。
1.购买成本:劣质炭单价较低,不过灰分高,密度大,装满同样体积的炭箱,重量就远大于优质炭,因此购买支出未必比优质炭便宜很多。
2.处置费用:废劣质炭重量更重,处置费也就更高。
3.吸附效率:经相关机构测算,优质炭的污染物吸附效率至少是劣质炭的4倍。
4.违法风险:使用劣质炭属于违法行为,存在废气排放不达标风险。
综合来说,从购买和处置的总支出的费用看,优质炭性价比明显更高。经市场调研初步匡算,与劣质炭相比,使用优质炭可以降低成本约20%。
以下违法行为要注意
1.活性炭质量以次充好,购买使用低碘值劣质活性炭;活性炭填充量不足、未规范填充,长期不更换,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挥发性有机物(VOCs)超标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