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其他费之助航设施费
有胆有识的石榴
2024年04月08日 10: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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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航设施费是指桥梁施工期间, 为方便往来船只而设置的导航助航设施所产生的费用。 跨越航道的桥梁工程方可记取。 助航设施主要包括桥涵标牌、通航净高标牌、桥名标志、桥柱灯、通航净高标尺、实时通航净高显示系统和水中三角防撞墩。 取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助航设施费是指桥梁施工期间, 为方便往来船只而设置的导航助航设施所产生的费用。 跨越航道的桥梁工程方可记取。
助航设施主要包括桥涵标牌、通航净高标牌、桥名标志、桥柱灯、通航净高标尺、实时通航净高显示系统和水中三角防撞墩。
取费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取费标准
如果发生可参考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航标设置维护费和航道清障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5〕133号中相关规定。
原文如下:
 为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畅通,规范我省航标设置、维护和航道清障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航标设置维护费和航道清障费的通知》(湘财综〔2005〕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航标设置维护费和航道清障费的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 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向在通航水域上兴建临河、跨河和拦河的涉航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业主收取航标设置维护费的标准为
(一)航标设置(撤除)费  
1.航标器材费。
航标器材包括浮具、标体、系留设备、灯器、电源等。 航标使用年限为5年,航标设置后,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使用年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航标器材折旧费。
具体标准为: HF10米单船标每套34000元,HF6.7米单船标每套20000元,HF1.8米防撞浮标每套15000元,HF1.4米防撞浮标每套5500元,HF1.0米防撞浮标每套5000元,HF0.7米防撞浮标每套4000元,各类杆式岸标每套5000元。
2.航标设置(撤除)费。
航标的设置和撤除包括测量定位、安装、撤除、运输以及因洪水挂扫、船物撞毁后的修补费等有关费用。
具体标准为:
防撞浮标设置费每座1100元,撤除费每座700元;
单船标(岸标)设置费每座2100元,撤除费每座1400元。
(二)航标维护费标准为
单船标每座每天65元,防撞浮标每座每天50元,各类杆式岸标每座每天45元。不发光航标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维护费。
二、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向逾期未打捞、清除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排筏、遗留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收取航道清障费的收费标准为  
(一)遗留物清障费。泥土每立方米32元,土石混合物每立方米56元,岩石混凝土及其它固体废弃物每立方米100元。危险物品的清障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二)船舶打捞费。沉船打捞按船舶载重吨计算。在航道水深5米以内,水流速1米/秒以内,打捞费为每吨600元。航道水深每增加1米,或流速每增加0.3米/秒,打捞费增加基数的10%。
三、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省级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办理《票据购领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其收入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规范管理,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2005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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