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基处理设计中 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几点思考
关于地基处理设计中
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几点思考
导 读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要求,近期国家发布、实施了一系列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本文针对北京市《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中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的调整情况进行了归纳分析。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与现行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简称原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时起,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自2022年1月1日起,地基处理设计依据的主要标准,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340-20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等,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均属于同时废止之列,应按《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北京市《地基处理工程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所引用强制性条文的调整情况
几点思考
1、通过以上对比可知,除了水泥土搅拌桩施工中的计量装置要求、强夯施工“挖隔振沟”等具体施工措施规定外,《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已涵盖了北京市地基处理审查要点引用的相关强制性条文。在地基处理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应继续严格遵照执行。
2、随着工程建设规模对地基性能要求的提高,处理地基已成为常规普及的方法。《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将“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整合在一起作为第4章,显示了二者在所需达到的功能、性能要求方面的一致性。
3、强化了地基处理方法适用性的规定。原标准中,仅强夯置换处理地基和水泥土搅拌桩处理地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是强制性条文,而《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第4.4.2条规定“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扩大到了全部处理地基方法范围,凸显了现场试验的重要性。
4、施工及验收要求、工程监测要求继续得到重视,原标准中涉及施工验收及检测监测的强制性条文均得到了保留。
5、《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更加重视方案选择、原理概念及设计内容的完整性等,相关要求已成为强制性规定,应引起设计单位重视。(后续分析整理文章敬请关注)
6、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控制性底线要求,必须严格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完成送审的地基处理文件,均应明示设计依据的标准包括《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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