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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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1日 1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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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房和城乡建社部网站中,“政务咨询(留言选登”)中有网友提问电动车充电设施相关内容,住建部予以了回复,根据上述回复整理如下: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个人在既有建筑地下汽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是否需要满足6.1.5条中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000平米的要求,非集中布置。(2020-12-10)


在住房和城乡建社部网站中,“政务咨询(留言选登”)中有网友提问电动车充电设施相关内容,住建部予以了回复,根据上述回复整理如下:  


1.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个人在既有建筑地下汽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是否需要满足6.1.5条中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000平米的要求,非集中布置。(2020-12-10)


住建部回复:


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定义的分散充电设施,并应符合该标准其他规定。其中,第6.1.5条对新建的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第6.1.6条对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
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 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已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宜符合第6.1.5条规定,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安全。


2.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第六章(配套设施)之6.1(消防)规定:


6.1.6 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

6.1.5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表6.1.5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地下汽车库: 1000)。


同时根据《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第15页“本标准用词说明”有关规定: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请问: 根据上述条款,是否可认为竣工于《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即不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13-2018)6.1.5条第3款),但该标准其他条款均能满足,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 50067—97)的地下停车库,是否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中可以安装自用充电桩的情形。 (2022-04-20)


住建部回复:


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第6.1.6条规定:“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规范第6.1.5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对于竣工于国家标准GB/T 51313-2018《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实施之前的既有建筑,建筑内地下停车库防火分区大于1000平方米,但能满足该标准其他条款,且满足GB 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等停车库其他相关标准要求时, 可安装充电设施。


3.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市场上电动汽车越来越多,许多单位比如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适应现实需要,在既有建筑内的地上、地下部分开始增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在既有建筑增设(改建)充电桩除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外,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续收,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的充电桩是否需要申报消防手续?(2023-03-29)


住建部回复:


增设(改建)充电桩,特别是零星单独改建充电桩,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所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应 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


4. 现在家家户户都有电动自行车,按照现行的规范,首选在室外停放电动自行车,但是有些交付使用的小区将非机动车停放点设计在了地下室,请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变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是否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2023-07-10)


住建部回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在原有规划为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区域,增设经营性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将地下室非机动车停放点改造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且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所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申请要件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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