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办发〔2017〕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 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办发〔2017〕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 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 ,包括 充电站地面构筑物 、 充电站(桩) 等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 相关配套设施 等。充电设施按建设类型及使用性质分为 公用、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 。
公用充电设施 ,是指对 社会开放 ,为社会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 ,是指专为 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 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 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 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换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 ,是指专为 某个私人用户 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 属地和行业 (领域)共同监管,以“ 所有权(经营权)归谁、责任归谁 ”“ 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为基本原则。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的安全 主体责任 由 所有权人和运营企业 (法人单位、团体)共同承担,其 安全监管工作 由 属地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 依职责分工负责;自用充电设施的 安全主体责任 由其 所有权人 承担。各区政府应将辖区内充电设施纳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委的 网格化管理 范围。
第四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将其所属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委托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企业、物管企业)运营的,须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第五条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在充电设施场所选址、消防改造、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过程中,须遵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其所有权人须开展 验收工作 ,确保工程符合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竣工标准, 并保留验收资料备查。
第六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应按照现行行业运营标准,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规范,设置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员,明确运营各环节安全责任人 。安全管理制度须包含流程监控、现场管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宣传培训等,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及评估整改。
第七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 和岗位技能 培训 ,使其掌握充电安全知识、用电安全规范、应急处理方法等,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做好充电设施的 日常安全维护 工作;加强充电车辆管理,充电期间严禁车内乘坐人员;须确保配电、充电、监控、消防、防雷等设备完好无损,确保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要及时进行清理。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应 每周 开展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工作, 周巡查记录至少保存一个年度周期 ; 每月 开展充电设施安全自查工作,月度安全自查报告至少 保存两个年度周期 。
第九条 充电设施所在 场地管理方 应对充电设施做好日常巡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告知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及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并督促其及时消除隐患;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关闭电源、消防应急等措施。
第十条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要求建立完整的 充电监控及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其中充电监控系统须实现对充电设施运行和充电过程的监控,在检测到危害充电安全的异常情况(如绝缘监测异常、电池温度过高、电压过高、电流过大等情况)时应进行告警,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及时对充电设备进行断电和巡检现场,同时充电监控系统须具备数据存储、管理功能。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须按照 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平台)通讯规约 ,将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行数据录入市平台并确保数据的连续性和真实性;市平台须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利用上述数据开展全市充电设施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 政府 负责本辖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落实区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和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委的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分工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根据职责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并指导市平台开展监控工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开展涉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并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指导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督促交通场站的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建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区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经营性停车场经营单位、区管交通场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做好本场所内所建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 负责监督物业企业与村(居)委落实对充电设施及其使用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负责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加强对所属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林业和园林部门 负责督促市属公园景区做好辖区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消防救援部门 根据职责对充电设施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事故救援。
市供电部门 负责配合各区和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充电设施的供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向各区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市平台监控数据,并做好安全用电宣传。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不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全市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进行 安全抽查 ,并将检查结果书面通报相关区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区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就检查结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各区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辖区内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进行 安全检查 。
各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应对 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充电设施 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督促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对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安全工作职责 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由所属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约见谈话,并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五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由各区政府对其作出停止使用所涉充电设施的决定,所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应当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拒不执行停止使用决定的,各区政府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对所涉充电设施场站停止供电,强制其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各区政府作出停止供电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所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法人单位、团体)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各区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恢复供电的决定。
第十六条 因充电设施的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事故 的,根据事故级别,分别由市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和所在区政府进行调查处理。对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社会公众可通过拨打投诉电话“12345”等方式,举报充电设施相关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各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的实施办法,确定本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及相关条文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年3月1日 起施行, 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