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工业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是通过检查现有建、构筑物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从 抗震承载力 和 抗震构造 两方面综合判断结构实际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抗震鉴定是既有建构筑物安全性评估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以及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的重要依据。
既有工业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是通过检查现有建、构筑物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从
抗震承载力 和
抗震构造 两方面综合判断结构实际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抗震鉴定是既有建构筑物安全性评估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以及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的重要依据。
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的规定: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并规定了既有建筑在下列情况应进行鉴定 :
(2)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疲劳、变形、振动影响、毗邻工程施工影响;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根据《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50117-2014的相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 :
(1)达到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需继续使用的构筑物;
(2)未按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或建成后所在地区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构筑物;
根据既有建、构筑物后续使用年限的不同,将其划分为A、B、C三类。而《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2021、《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以及《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50117-2014对既有建、构筑物种类的划分标准,又略有不同。
(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5.1.3条规定:后续工作年限≤30年的建筑,归为A类建筑;30<后续工作年限≤40年的建筑,归为B类建筑;40<后续工作年限≤50年的建筑,归为C类建筑。
(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1.0.5条规定: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为A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为B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为C类建筑。
(3)《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3.0.3条规定:后续使用年限不超过30年的构筑物划为A类;后续使用年限为30年以上50年以内的构筑物划为B类;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构筑物划为C类。
A类建、构筑物 ,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类别,采用相应标准规定的A类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方法。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要求时,认为结构满足要求,可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标准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作出评价。
B类建、构筑物
, 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类别,采用相应标准规定的B类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方法。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满足要求时,主要和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可评定为满足鉴定要求,不要求进行加固。
C类建筑物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C类构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应根据既有建、构筑物的类别以及选用方法的不同,并结合建构筑物具体的结构形式,对其结构体系、构造连接等相关规定进行逐项核查,从而对结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做出判别。
在对建筑物现有的资料收集完成之后,需通过模型验算其地震作用下的现有的承载力是否满足抗震规范的相关要求,从而对其抗震性能做出评价。第二级鉴定即是以抗震验算为主并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的综合评价。
(1)结构类型不同的建、构筑物,其检查的
重点 、
项目内容 和
要求 不同,应采用不同的
鉴定方法 ;
(2)对
重点部位 与
一般部位 ,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3)应注意考虑建构筑物
抗震设防类别 、
场地类别 、
地基基础类型 等因素需做出的调整。
工业建构筑物抗震鉴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专业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机构进
行。 对结构后续使用年限的判定以及建构筑物所属抗震鉴定类别的划分、抗震鉴定具体措施的把控都需要对规范有深入的理解以及丰富的专业知识。随着近些年地震频发,对结构的抗震鉴定十分迫切且必要,应给与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