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丁级;施工总承包三级;工程监理丙级),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
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
,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
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
二、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
,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9月15日前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时,可选择申请资质证书延续5年有效期或1年有效期。
申请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暂不对企业的注册建造师等进行核查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1年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经核查合格的颁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