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明确: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早前,在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首次提出: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 ,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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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变相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检测经费转嫁到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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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代为支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在2005年之前,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新结构和新材料的检测检验费用,通常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他检测试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2005年,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建设部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应负责的检测内容,包括各种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但在建筑行业中,施工方始终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尽管有文件规定,实际操作中很多检测费用仍由施工单位承担。
2022年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建设部修改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新的《办法》中也明确了建设单位应负责检测项目费用,为了防止检测单位给施工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强调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这一强调引起了施工单位的注意,如梦初醒般开始向建设单位要求支付检测费。
10月10日,湖南省住建厅正式印发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本通知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除了全面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外,还明确提出严格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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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经费,不得变相将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质量检测经费转嫁到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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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10月10日,陕西省住建厅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至2028年10月31日起自行废止, 有效期5年。
●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代为支付。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7月3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要求其他单位代为支付。
● 对于“建设单位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等7种情形,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住建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试行)》明确:
●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应当按有关规定编制检测计划,明确项目检测负责人,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 按时足额支付。
● 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 ,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江苏省住建厅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 按时足额支付 。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 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委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四川省住建厅再次征求《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若干措施》意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建设单位应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有关规定 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 工程质量检测经费,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检测费用。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甘肃省住建厅印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建筑品质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 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要求,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 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
贵州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压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办法》。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 委托的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 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要求,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 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它单位。
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关于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明确:
●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委托的检测机构 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 建设单位应 按时足额支付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不得将检测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众多省份不再一一列举,如果没有提到你所在省份,大家可自行至所在省住建厅官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