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资质等级标准分类: 一般工程承包企业施工资质包括36类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等级。一般施工合同顺序有12类,一般分为4个等级(超、一、二、三);专业承包顺序有36类,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二、三);建筑劳务顺序没有分类或分级。 总建筑承包商施工资质标准按十二大类分类: 工程总承包的十二大类分别是铁路、公路、港口、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工程冶金、石油、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和机电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工程总承包。
一、施工资质等级标准分类:
二、作为施工单位,无资质施工会受到何种惩罚
根据法律规定,把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无效,且面临被处罚的可能。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合同无效。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作为业主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的处罚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 不论私企国企,发包方必须找有资质的承包商
四、 工程类招标和货物采购类招标如何区分
所适用的法律不一样。《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不可分割” 与“基本功能” 在实物操作中如何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不可分割”是指离开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门窗属于不可分割,而家具就属于可分割。“基本功能” 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加功能。例如学校教学楼建设,楼建成装修后基本功能即已达到,而不能以楼将用于教学,就把教学用的教学家具、仪器设备等这些为了实现楼的附加功能的货物作为楼的基本功能对待。
工程”必须与“建设”紧密相连。无论是《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还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定义工程时,均称为“建设工程”,即“工程”与“建设”密不可分,并有很强的时限性,即必须是正在或准备建设的工程,才称为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工程,构成了固定资产,就不能再称为工程,应归类于货物属性,例如通过工程建设形成的各类房屋、道路、桥梁、管网、渠坝、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等,均属于货物,采购这些已构成固定资产的“工程”,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均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灯光音响工程”“机房建设工程”“交通设施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标线施划工程”“脚手架和展台等临时架搭建工程”等,本质上属于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只有其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配套设施设备和服务时(即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工程主体不可分割),才属于和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或服务,采用招标方式时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辨识“工程”属性的方法
该类项目,名称上一般含有“工程”二字,如上面列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灯光音响工程”“机房建设工程”“交通设施设备安装工程”等,主要涉及“工程”与“货物”的辨识,可从以下两方面界定:
一是根据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界定。如果该类项目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内容包含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则应定性为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无论是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还是建成后对这些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修改造,选用招标方式时,均应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如果该类项目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内容未包含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中,即与工程建设无关,则应为单独的设施设备(含施工安装)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均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是根据采购项目的预算或造价清单进行界定(主要适用于单独采购含有施工安装的设施设备项目)。 如果清单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清单费用低于施工安装等费用,应当成工程项目 ,采用招标方式时,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之,如果清单中的设施设备等货物清单费用超过施工安装等费用,则应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无论采用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均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果无法根据清单确定项目属性,可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其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