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的,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返工重建并承担费用。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