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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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
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
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
。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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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
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