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BIM模型宜在施工图设计模型的基础上创建,也可根据施工图、勘察资料等工程文件或采集数据进行创建。 BIM模型宜按统一的规则、要求在协同环境创建;当按专业或任务分别创建时,模型应支持集成应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模型创建规定 市政道路工程BIM模型创建过程中,同一工程各专业间、专业内应协同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BIM模型宜在施工图设计模型的基础上创建,也可根据施工图、勘察资料等工程文件或采集数据进行创建。
BIM模型宜按统一的规则、要求在协同环境创建;当按专业或任务分别创建时,模型应支持集成应用。具体标准如下:
市政道路工程BIM模型创建过程中,同一工程各专业间、专业内应协同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统一采用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国家高程基准;
2)各专业模型创建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统一的工程原点,并应使用统一的单位与度量制;
3)相同类型的模型元素,定位基点的相对位置应相同;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信息模型创建后,应进行模型质量检查。检查应包含下列内容:
1)宜根据市政道路工程专业和结构特点选择相适应的深化设计软件,并宜按施工应用策划方案进行深化设计模型创建和深化设计应用;
2)宜在施工图设计模型基础上,根据统一的单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原则对模型元素进行必要的拆分或合并处理后,再通过增加或细化模型元素等方式创建;
3)宜包括永久工程模型和临时工程模型,部分临时工程模型可转化成永久工程模型。
1)宜在深化设计模型基础上创建,并宜在施工过程中附加或关联施工信息;
2)施工过程模型中超出勘察模型范围的地形地貌、场地道路和建(构)筑物模型,可通过正射影像、倾斜摄影、激光点云等技术采集的数据进行创建。
竣工验收模型宜在施工过程模型的基础上创建,并宜根据工程竣工验收要求,修改、增加或删除相关模型元素和信息
六、模型精细度要求
文件夹、文件、模型元素和模型视图的命名应简明且易于识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命名字段宜使用汉字、拉丁字母或数字组成,字段取值宜在施工应用策划方案中规定;
2)字段间应以半角下划线“_”连接,字段内部的组成部分宜以半角连字符“-”连接;
3)如构成交付物名称的字段被省略,宜用“0”代替;
1)文件夹名称宜由工程简称、工程阶段、文件夹类型、标段和应用成果类型依次组成。
2)文件名称宜由顺序码、工程简称、应用成果细分类型、专业代码、位置和版本号依次组成。
3)模型元素名称宜由专业代码、位置、工程对象名称和顺序码依次组成。
4)模型视图名称宜由位置、视图名称和顺序码依次组成。
交付物应进行版本管理。
版本管理应满足在交付过程中交接双方文件管理的需要,并应具有可追溯性。
发生版本变更时,应形成版本管理说明文件,并应记录下列内容:
1)模型变更后或同一交付物进行多次交付时,应在文件命名字段中添加版本号。
2)版本号宜采用英文字母V与主版本号、子版本号的组合进行标识。主版本号和子版本号宜采用数字表示,并宜采用小数点“.”连接。
3)在应用需求与前置条件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宜采用同一主版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