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明确建设工程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安排
性感的伏特加
2023年05月15日 08:53:36
来自于桥梁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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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2023年4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 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以下简称“新标准”),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有关要求,近日,河北、浙江、四川、重庆、广西等地住建部门印发通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有关事宜。

【导读】       按照2023年4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 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以下简称“新标准”),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有关要求,近日,河北、浙江、四川、重庆、广西等地住建部门印发通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有关事宜。      
     
                             
     






   
河北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2023年4月1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为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要求,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自4月20日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新申请和资质增项、资质延续、资质地址变更申请,其他资质变更事项正常受理。待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细则出台后,我厅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办法并启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工作。

二、4月20日前已受理的新申请 检测资质(含增项、延续),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颁发资质有效期为2024年7月31日。此前我厅颁发的所有仍在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颁发资质有效期在系统自动截至2024年7月31日。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自动作废。

各地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好上述要求,并将有关内容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3日  


浙江省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要求,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衔接,现将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按新标准执行。现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准(新申请、增项、延续)和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浙备案事项申请,恢复受理时间另行通知。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标准要求和相关流程办理。  
二、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7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企业可自行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三、我厅按照原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2024年7月31日前继续有效,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通过核定后新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四、我厅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及实施意见制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关管理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1日  

 

四川省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由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于2024年7月31日前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受理的,申请新办、增项按旧标准继续审批,新获批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截至2024年7月31日;申请延续(重新核定)符合条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4年7月31日。

三、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五、我厅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抓紧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调整审批系统。在此期间,我厅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办、增项、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恢复受理申请的时间及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

2023年4月26日


重庆市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和《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的精神,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2023年4月19日)起,应按照新标准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我委将按照原标准要求及审查流程进行办理,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过渡期内可正常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检测机构场所变更除外)、遗失补办、资质注销等。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认真学习新标准,有序做好过渡期内资质重新核定准备,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重新核定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为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4月20日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非异地试验室转为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增项、延续、地址变更、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等业务,其他资质变更、注销等事项正常受理。对于异地试验室转为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2023年7月1日前,仍受理其资质首次申请,并按原标准进行审批。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标准实施细则及我厅制定的实施办法出台后,重新启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应资质审批业务。  
二、对于2023年4月20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首次申请、增项、延续),仍按原标准进行审批,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7月31日。4月20日前我厅颁发的所有仍在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通过“桂建云”平台自动统一调整为2024 年7月31日。检测机构可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桂建云”平台→“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打印资质证书。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认真传达并落实上述要求,指导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做好过渡期相关工作,确保我区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联系人:黄卉;联系电话:2366126。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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