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用 电的负荷 消防电源泛指为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的独立电源或回路,消防电源在火灾工况条件下应能保持正常电能供给。在供配电系统中,用电设备被称为电力负荷,其大小用功率或电流表示。 (一)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划分 (1)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特级负荷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一、消防用 电的负荷
消防电源泛指为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的独立电源或回路,消防电源在火灾工况条件下应能保持正常电能供给。在供配电系统中,用电设备被称为电力负荷,其大小用功率或电流表示。
(1)下列建筑物的消防用电应按特级负荷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2)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及工作塔外,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6)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3)座位数大于1500个的电影院或剧场,座位数大于3000个的体育馆。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
5)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
6)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业设施。
10)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末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在35kV及以上)。
3)电源一个来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置自备发电设备。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其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要求。应急电源可以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蓄电池或干电池。
1)二级负荷的外部电源进线宜由35kV、20kV或10kV双回线路(由一个城网变电所引来的两个配出回路)供电;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35kV、20kV或10kV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2)当建筑物由一路35kV、20kV或10kV电源供电时,二级负荷可由两台变压器各引一路低压回路在负荷端配电箱处切换供电,另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3)当建筑物由双重电源供电,且两台变压器低压侧设有母联开关时,可由任一段低压母线单回路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