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近日,辽宁、山东、河南、湖南、贵州等多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继印发通知,就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审批相关业务作出安排。
【导读】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近日,辽宁、山东、河南、湖南、贵州等多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继印发通知,就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审批相关业务作出安排。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各有关单位:
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取消建筑工程房屋可靠性鉴定、建筑智能工程检测、预拌混凝土检测、预拌砂浆检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检测5项资质设立,即日起停止受理上述5项资质申请,已经受理的不再进行审批,原资质即日起作废。
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自2023年3月1日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业务,此前已受理的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依据新法规和标准调整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业务系统和流程,尽快开展资质审批业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已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和相关文件发布实施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
2023年3月1日
关于停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业务办理的公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省住建厅决定自3月1日起停止受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业务,待住建部发布新的检测资质标准后,再行受理检测资质审批业务,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8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7号令)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等相关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2023年2月28日24时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申请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我厅将根据新规调整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业务系统,尽快开展相关资质审批业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由于疫情原因,造成部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过期的,可向我厅报送情况说明并经审核后继续使用。
联系电话:0891-6819039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8日
关于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积极回应行业关切,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审批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2023年2月28日18时后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延期申请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二、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前,到期需办理延期申请业务的企业,资质证书自动延续。其它变更、注销申报事项正常受理。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
咨询电话:0791-86226092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8日
此前,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