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中6.5.2的第七款规定“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在其条文说明中解释为“接地电弧短路是常见多发的电气火灾起因,但电弧短的电流小,一般的断路器和熔断器不能或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而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对电弧短路电流有很高的动作灵敏度,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火灾。”虽然原理上合理的,但在实施中还有一些问题存在。如果按高层(25层)、每层6户、三个三室二厅、三个二层二厅,经计算其总进线的累计正常泄漏电流值约为600 mA。以上数值是在比较正常使用中的估算值。而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21条规定:“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 A。”而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4.3.10条的第七款中规定:“防止电气火灾为300 mA。”这两个规范之间存在不同,如果按上面的估算数值,高层住宅在任何一个规范中,由一路电源给住宅部分供电,在总进线处设置漏电保护器都是不可行的。
如果按高层(25层)、每层6户、三个三室二厅、三个二层二厅,经计算其总进线的累计正常泄漏电流值约为600 mA。以上数值是在比较正常使用中的估算值。而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21条规定:“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 A。”而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4.3.10条的第七款中规定:“防止电气火灾为300 mA。”这两个规范之间存在不同,如果按上面的估算数值,高层住宅在任何一个规范中,由一路电源给住宅部分供电,在总进线处设置漏电保护器都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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