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中6.5.2的第七款规定“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在其条文说明中解释为“接地电弧短路是常见多发的电气火灾起因,但电弧短的电流小,一般的断路器和熔断器不能或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而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对电弧短路电流有很高的动作灵敏度,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火灾。”虽然原理上合理的,但在实施中还有一些问题存在。如果按高层(25层)、每层6户、三个三室二厅、三个二层二厅,经计算其总进线的累计正常泄漏电流值约为600 mA。以上数值是在比较正常使用中的估算值。而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21条规定:“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 A。”而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4.3.10条的第七款中规定:“防止电气火灾为300 mA。”这两个规范之间存在不同,如果按上面的估算数值,高层住宅在任何一个规范中,由一路电源给住宅部分供电,在总进线处设置漏电保护器都是不可行的。
现行的《住宅设计规范》中6.5.2的第七款规定“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在其条文说明中解释为“接地电弧短路是常见多发的电气火灾起因,但电弧短的电流小,一般的断路器和熔断器不能或不能及时切断电源,而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对电弧短路电流有很高的动作灵敏度,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火灾。”虽然原理上合理的,但在实施中还有一些问题存在。
如果按高层(25层)、每层6户、三个三室二厅、三个二层二厅,经计算其总进线的累计正常泄漏电流值约为600 mA。以上数值是在比较正常使用中的估算值。而在《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21条规定:“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 A。”而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4.3.10条的第七款中规定:“防止电气火灾为300 mA。”这两个规范之间存在不同,如果按上面的估算数值,高层住宅在任何一个规范中,由一路电源给住宅部分供电,在总进线处设置漏电保护器都是不可行的。
各位大侠有何高见敬请指教!
2楼
各种规范之间有许多冲突之处,请按照经验考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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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楼主请结合<技术措施>22.2.9:
......
建筑面积超过6000时应多路配电并分别设置漏电保护器或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几组漏电断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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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兄弟,住宅总进线处的漏电电流是三相叠加,不是代数和。详情分析详王厚余在《建筑电气》2003年某期讲解SPD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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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请教楼主是怎么样算出的600mA的漏电电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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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又长见识了,看来矢量和与代数和在很多方面还要好好斟酌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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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规范没问题的。只是你的设计思路太死板。
你觉得正常泄露电流大,那么可以分若干路进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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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这种情况总进线断路器就不要加漏电了,低压出线按2楼所说的多出几路,同时使用漏电断路器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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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这里就以三居室为例分析一下住宅的正常泄漏电流:
线路(250m) BV-2.5mm 52×0.25=13mA
家用电器 荧光灯2盏(属于金属构件上) 0.1×2=0.2mA
荧光灯10盏(置于木质构件上) 0.02×10=0.2mA
计算机(电视机) 3台 3.5×3=10.5mA
手握Ⅰ级 3台 0.75×3=2.25mA
固定Ⅰ级(空调) 3台 3.5×3=10.5mA
合计26.65mA 按27mA计
住宅楼总进线处漏电电流分析:
按高层每层6户,取0.75同期系数: 27×6×0.75=121.5mA
共25层,三相共150户,取0.4同期系数(每相):27×50×0.4=540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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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应该说明的是,这里是借用负荷计算中同期系数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不确切的。泄漏电流不同于额定工作电流,它是用 电设备允许泄漏电流的最大值,正常情况下应远远小于这一数值。另外,当用电设备不工作时,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泄漏电流仍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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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大家都没有意见了吗!
好象一点不热烈。 发点钱给大家鼓鼓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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